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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或減少的工程量是設計變更常態

2022-02-18由 宅健姨修 發表于 歷史

建設工程專案採取包乾價。發包人在招標檔案中要規定授標人在清單報價時考慮好所有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施工後發生設計變更。工程價款不予調整,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確,如施工中發生了設計變更,要據實計量,小編給大家分析一下。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規範要求。先地質勘探,再設計,後施工的原則。

2。 設計變更是建設工程實務中的常態。在正常情況下,一個有經驗的施工企業,應該知道任何工程都會存在設計變更,而施工過程中具體會發生什麼樣的變更,往往是不可預測的,

3。施工企業按照中標檔案、按照定額預算造價清單上下浮價、

4。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約定,

5。按照發包人所提供的第三方圖審機構,及甲方、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會審過的有效圖紙。一般審圖機構審查圖紙前,首先審查的是地勘報告合不合格。

6。發包方未在合同中約定“本工程措施費、安全文明施工專項費用及設計變更等包乾使用,不做調整”。

7。按發包方提供的有效圖紙是條形基礎,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甲方要求變更樁基等基礎,出現現施工現設計的現像,有可能此地質報告沒有經過審圖機構審查地勘,發包方有權追究地勘單位的責任。施工企業要求發包方確認變更工程量,防止後面結算扯皮。

8。並不能排除建設單位為了提高建設工程的規格故意採取設計變更的情況。因此,在通常情況下,一個有經驗的施工企業是不會去簽訂這樣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如果一旦出現問題中所述的情況,由於當事人雙方毓訂的包乾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設計變更屬於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之內,因此,施工單位不能直接向建設單位索要設計變更部分所增加的工程價款。

9。作為施工企業能夠採取的最好措施恐怕也只能向法院主張該建築工程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請求法院來變更或撤銷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0。《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合謀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增加的或減少的工程量是設計變更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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