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河湖採砂!山東出臺辦法進行規範,12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河湖保護,加大河道非法採砂打擊力度,山東於近日製定出臺《山東省水利廳出具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或危害防洪安全報告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推動實現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依法懲處非法採砂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河湖健康美麗。
近年來,隨著國家工程建設規模不斷擴大,河砂資源逐年減少,資源環境監管力度越來越大,砂石價格急劇攀升,不法分子盜採河砂利益暴漲,儘管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斷加大河湖非法採砂打擊力度,但河湖非法採砂行為仍禁而不絕,對工程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生態安全造成很大隱患,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水利行業監管的難點、國家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的重點。
《辦法》於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其中,第二條對適用範圍進行了規定。一是申請主體為本省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河道非法採砂行政處罰權的其他部門或者公安、司法等機關;二是非法採砂案件涉及的非法採砂行為涉嫌犯罪,該非法採砂行為發生在山東省管理的河道;三是案件涉及的非法採砂砂石價值或是否危害防洪安全難以確定;四是受理主體為山東省水利廳。
《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分別明確了申請出具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報告和非法採砂是否影響防洪安全報告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請書、非法採砂行為發生在河道管理範圍的說明、案件基本情況、相關文書證據和出具報告技術層面所必需的材料等。
《辦法》第七條明確了申請的受理條件及材料補正。省水利廳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屬於本機關出具報告事項並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5個工作日內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對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齊全的申請予以受理,逾期未補正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撤回申請。對不屬於本機關出具報告事項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將有關材料退回。
山東省水利廳出具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
或危害防洪安全報告辦法(試行)
魯水規字〔2019〕2號
第一條
為了規範出具河道(含湖泊、水庫,下同)非法採砂砂石價值報告和危害防洪安全報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河道非法採砂行政處罰權的其他部門或者公安、司法等機關(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在我省管理的河道非法採砂案件時,非法採砂行為涉嫌犯罪,且非法採砂砂石價值或是否危害防洪安全難以確定,向省水利廳申請出具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報告或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報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出具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報告和危害防洪安全報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真實、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水利廳成立出具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和危害防洪安全報告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由分管政策法規工作的副廳長任主任,廳總工程師任副主任,委員由廳政策法規處、河湖管理處、執行管理處和水旱災害防禦處等有關處室負責人和若干專家擔任。
審查委員會負責組織審查申請單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有關評估報告,並向省水利廳提交審查意見。
審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廳政策法規處,承擔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向省水利廳申請出具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報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具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報告申請書;
(二)有管理許可權的機構出具的非法採砂位置屬於河道管理範圍的說明;
(三)河道非法採砂案件基本情況材料;
(四)案件調查處理相關文書及證據材料;
(五)計算河道非法採砂砂石數量(應區分不同材質的砂石)的材料及相關證據;
(六)河道非法採砂行為發生地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當地同類砂石鑑定價格文書(應包含涉案不同材質砂石的鑑定價格);
(七)針對具體案件省水利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保證提供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法的承諾書。
第六條
向省水利廳申請出具河道非法採砂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報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具河道非法採砂危害防洪安全報告申請書;
(二)有管理許可權的機構出具的非法採砂位置屬於河道管理範圍的說明;
(三)河道非法採砂案件基本情況材料;
(四)案件調查處理相關文書及證據材料;
(五)涉案河道、非法採砂現場基本情況,對河道、堤防、閘壩及附近橋樑、管道、碼頭等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造成破壞的基本情況和證據;
(六)針對具體案件省水利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保證提供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法的承諾書。
第七條
省水利廳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屬於本機關出具報告事項並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5個工作日內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對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齊全的申請予以受理,逾期未補正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撤回申請。對不屬於本機關出具報告事項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將有關材料退回。
第八條
省水利廳受理出具報告申請後,委託專業技術機構作出《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評估報告》或《河道非法採砂危害防洪安全評估報告》。
第九條
承擔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評估和危害防洪安全評估的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具有勘查測量資質或其他相應資質及相應技術能力。
第十條
受委託的專業技術機構編制《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評估報告》時,應當到涉案現場進行勘測,並按照下列方式確定砂石量:
(一)根據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能夠確定非法採砂運輸裝置的,根據運輸裝置數量、運輸頻次及實際載重量進行計算;
(二)將砂石作為堆(填)方的,根據堆填區測量計算;
(三)根據地形測量對比分析計算;
(四)其他具有科學依據的計算方式。
第十一條
受委託的專業技術機構編制《河道非法採砂危害防洪安全評估報告》時,應當到涉案河道現場進行現場勘測,對非法採砂河道現場的水文泥沙特性及河勢演變情況、堤防和河坡穩定、閘壩及河道管理範圍內其他建設專案安全執行情況等進行分析,論證非法採砂行為對採砂位置河道(含採砂可能影響的河道)河勢穩定以及堤防、岸坡、閘壩、護岸、橋樑、管道、碼頭等工程設施的影響,得出科學的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及影響嚴重程度的分析論證結論。
第十二條
受委託的專業技術機構獨立開展評估和報告編制工作,並對其提交的評估報告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授意、阻撓專業技術機構的工作。
第十三條
審查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組織召開審查會議,審查會議由審查委員會委員參加,人數為5至9人單數。申請單位、專業技術機構應到會進行情況說明。
審查會議透過審查申請單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專業技術機構編制的評估報告,就有關問題向申請單位、技術評估機構進行提問,作出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或是否危害防洪安全的審查意見,經審查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透過。
審查會議認為評估報告或其他材料需要完善的,有關單位或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完善提交。
第十四條
根據申請單位提供的證據、其他有關材料及專業技術機構編制的評估報告,無法準確確認非法採砂砂石價值或無法確定是否危害防洪安全的,審查會議作出無法確認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或是否危害防洪安全的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省水利廳依據審查會議作出的審查意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出具《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報告》或《河道非法採砂危害防洪安全報告》;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六條
審查委員會辦公室應在省水利廳出具有關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將出具報告全過程形成的檔案、報告及會議記錄等資料進行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出具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和危害防洪安全報告實行迴避制度。專業技術機構、審查委員會委員及有關工作人員等,在開展相關工作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迴避。
第十八條
在出具河道非法採砂砂石價值和危害防洪安全報告有關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