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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電動車與腳踏車相撞能否認定工傷?

2022-02-06由 康蓉律師 發表于 歷史

今天又接到一起諮詢,案情為甲某在下班回家途中駕駛電動車由東向西正常行駛,突然,一騎小黃車的小學生橫穿馬路,將甲某撞翻在地,瞬間昏死,送醫院搶救並且摘除整個脾臟,這種情形能否認定為工傷?注意,本案有個既定前提,甲某與用人單位已經構成勞動關係。

律師分析如下:

下班途中電動車與腳踏車相撞能否認定工傷?

一、電動車是否一律是“非機動車”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如下: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等交通工具。

法律依據2:

《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

摩托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電驅動的,最大設計車速不大於 20km/h,具有人力騎行功能,且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兩輪車輛。

摩托車中的一種為普通摩托車,是指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大於 50km/h,或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 50mL,或如使用電驅動,其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大於 4kW的摩托車,包括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

摩托車還有另外一種,即輕便摩托車,是指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不大於 50km/h的摩托車,且: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 50mL;如使用電驅動,其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不大於 4kW。

據此,我們能夠得出:電動車,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若其最高設計車速大於20km/h即可視為機動車。

下班途中電動車與腳踏車相撞能否認定工傷?

二、電動車與腳踏車相撞是否屬於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如下: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據此,我們能夠得出:電動車和腳踏車均屬於車輛的範圍,在本案中,兩車相撞,致使甲某發生人身傷害行為,構成交通事故。

下班途中電動車與腳踏車相撞能否認定工傷?

三、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至少應當考慮以下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於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

具體到本案,甲某以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和經常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小學生負主要責任嗎,甲某不負主要責任,因此構成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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