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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賣淫嫖娼,最受關心的六個問題

2022-02-04由 使用者72705352993 發表于 歷史

據朝陽警方通報,著名鋼琴家李雲迪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一石激起千層浪,各平臺紛紛報道,吃瓜群眾絡繹不絕。優雅的鋼琴也擋不住放縱的下半身,一個18歲就享譽世界的著名鋼琴王子,或許就要因此跌落神壇,陷入道德敗壞的泥沼之中。今天這篇文章不去評價李雲迪本人,我們事件本身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賣淫嫖娼行為的認定以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後果。

一、賣淫嫖娼的構成要件是什麼,也就是說什麼樣的行為會認定為嫖娼?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行為發生的主體不要求異性,也就是說同性之間也可能被認定為賣淫嫖娼。從行為上來看,不要求完全發生性關係,邊緣性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賣淫嫖娼;也不要求已經支付了嫖資,雙方對價格達成一致即可。也就是說,雙方就賣淫嫖娼在主觀上達成一致,已經支付嫖資或者對價格達成一致,並且已經著手實施賣淫嫖娼行為的,就可以認定為賣淫嫖娼。

二、如果行為被認定為賣淫或嫖娼了,行為人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存在賣淫、嫖娼行為的,被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處罰是原則,情節較輕的屬於例外。而對於情節較輕的認定,通常都是由各地方的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予以規定,例如《浙江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當中對情節較輕有明確規定,分為五種情形,分別是初次賣淫、嫖娼且認錯態度好,有悔改表現的,被誘騙、脅迫賣淫的,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三、因嫖娼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了行政拘留的處罰之後,警察會通知家裡人嗎?

會,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

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或者依法不執行的情況通知被處罰人家屬。

所以,無論如何都是逃不掉了。

四、公安機關調查的時候如果行為人咬住不告訴公安機關自己家人的資訊和聯絡方式,是不是就不會通知家裡人了?

想多了,即使不說,公安機關也會有辦法知道行為家屬的資訊和聯絡方式。

五、行政拘留會被關押在哪裡,生活條件怎麼樣,跟監獄裡的生活一樣嗎?

不一樣,關押的場所不一樣,是否要參與勞動不一樣,伙食情況都不一樣。

六、賣淫嫖娼行為有沒有可能涉及到犯罪呢?

有可能,而且情況還挺多。隨便列舉幾個:1嫖娼的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且是明知的,可能構成強姦罪;2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可能構成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3糾集三人以上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的,可能構成聚眾淫亂罪;4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可能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情形太多,不在一一列舉。

以上,希望對蠢蠢欲動的各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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