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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率有限制,超出部分這樣處理才正確!

2022-01-25由 法律硬漢三叔 發表于 歷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間借貸利率有限制,超出部分這樣處理才正確!

那超過36%的部分就不用還了嗎?怎麼處理才正確

根據這一條司法解釋的規定,

(一)

倘若民間借貸年利率約定未超過24%,該約定有效,借款人倘若逾期不歸還,出借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借款人的財產。

民間借貸利率有限制,超出部分這樣處理才正確!

(二)

倘若民間借貸年利率約定超過了24%但未超過36%,屬於自然債務,不可強制執行。

自然債務是指缺乏法定之債的債因,不產生法定義務,故不能經由訴訟獲得滿足,但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的債。

這一情況下,(1)債務人有權拒絕給付,債權人無法獲得勝訴權而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但(2)倘若債務人如果願意給付,則給付有效,債務人不得再以自然債務為由,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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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倘若民間借貸的年利率約定超過了36%,則超過36%的部分無效,無效部分按照不當得利處理。

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係。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原因下,一方獲益,一方受損,且獲益和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也即在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超出部分出借人可以獲得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請求借款人返還這一部分。

民間借貸利率有限制,超出部分這樣處理才正確!

很多觀點都認為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超出部分就要不回或者借款人就不用還,其實是不正確的。出借人還是可以透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取回這一部分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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