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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政忠告》聽訟第三「凡十條」---察情「張養浩」

2022-01-12由 居才原創 發表于 歷史

聽訟第三【凡十條】——-察情

【原文】

人不能獨處,必資[1]眾以遂其生。眾以相資,此訟之所從起也。故聖人作《易》以“《訟》[2]”繼“《師》[3]”,其示警固[4]深矣。

夫善聽訟者,必先察其情,欲察其情,必先審其辭。其情直,其辭直;其情曲,其辭曲。正使強直其辭,而其情則必自相矛盾,從而詰[5]之,誠偽見矣。

《周禮》以五聲[6]聽獄訟,求[7]民情,固不外乎此。

然聖人謂,“聽訟,吾猶[8]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蓋聽訟者折衷[9]於已然,苟公其心,人皆可能之。無訟者救過於未然,非以德化民,何由及此?

嗚呼!凡牧民者,其勿恃[10]能聽訟為德[11]也。

【意譯】

人不能獨自生存於社會中,一定依賴大眾與自己一起生存。眾人相互依存,這就是訴訟之所以存在的起因。所以,聖人做《易》,以《訟》卦和《師》卦來說明爭訟時要有為官者來審理案件,其警示意義太深奧了。

對於擅於審理訴訟的人,一定是先洞察雙方訴訟的情理,想洞察案件的情理就要先審閱雙方的供詞。此人的案情正確,其話語表述就直率;此人的案情無理,其話語表述就閃爍其詞。如果此人一直強詞奪理,其案情必然自相矛盾,進而就此需詳以審察,真偽直曲就明白了。

《周禮》憑藉“五聲”審理訴訟案件,探求百姓的訴情,就不外乎這些本來內容。

聖人說:“審理訴訟案件,我如同別人。就是一定不使訴訟發生啊!”審理案件的人對已發生的事情進行處理,如果審理案件的人有公正之心,人人都能審理好案件。不發生訴訟就是要在過失未發生前予以挽救,不以道德教化百姓,怎麼能做到這樣呢?

唉!凡為官者,不能依仗有能力審理訴訟案件為志向。

【按語】

人以群居物以類分,在人際交往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爭訟等不和諧的因素。既然訴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存在,審理訴訟案件的人,就不能僅僅以單純審理案件的表象看待案件本身,需要做的是一定要弄清楚案件發生的環境因素以及是非曲直,這樣審理的案件才能表達真實民意。

道德和法律是一個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每一個人都需堅持道德和法律底線。

審理案件需要如此,生存、生活何嘗不是這樣呢?我們面對的每一件事情何嘗不是這樣呢?

【連結1】

《為政忠告》又名《三事忠告》,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名曰《牧民忠告》,完成於張養浩擔任堂邑縣令之時。第二部名曰《風憲忠告》,完成於張養浩擔任監察御史之時。第三部名曰《廟堂忠告》,完成於張養浩擔任參議中書省之時。

【連結2】

張養浩【元世祖至元七年(1269年)-元文宗天曆二年(1329年)】,字希孟,號雲莊,又稱齊東野人。

山東濟南歷城縣人,唐朝名相張九齡之弟弟張九皋第23代孫,元代著名散曲家,兼長詩文、政論。

元文宗至順二年(1331年),元朝廷下詔追贈張養浩攄誠宣惠功臣、榮祿大夫、陝西等處行中書省平章政事、柱國,追封濱國公,諡文忠。後人尊稱為張文忠公。

張養浩一生經歷了世祖、成宗、武宗、英宗、泰定帝和文宗數朝。年少才學出眾,被薦為東平學正。歷仕禮部、御史臺掾屬、太子文學、監察御史、官翰林侍讀、右司都事、禮部侍郎、禮部尚書、中書省參知政事等。直言敢諫,曾因上書議論時政遭貶黜。後辭官歸隱,朝廷七聘不出。天曆二年(1329年),關中大旱,出任陝西行臺中丞。是年,積勞成疾,逝世於任上,享年60歲。

張養浩從擔任堂邑縣縣尹始,歷任地方和中央官員,是元代少數幾個官至宰相的漢人之一。

張養浩一生政績卓著,文章等身,以道德政事名於天下。

【註釋】

【1】

資:依賴。

【2】訟:卦名,訟卦。

【3】師:卦名,師卦。

【4】固:本來。

【5】詰:詢問、責問。

【6】五聲:又稱五聽,即辭、色、氣、耳、目,這裡指觀察變化。

【7】求:探求、徵求。

【8】猶:如同。

【9】折衷:取正;用為判斷事物的準則;指調和不同意見或爭執。

【10】恃:依賴,依仗,憑仗。

【11】德:心意、志向;通“得”,取得,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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