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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職官制度基礎知識(六):檢校官、試銜

2022-01-10由 肇英 發表于 歷史

檢校官

唐代在安史之亂後形成了一套“檢校官”(或稱“朝銜”)制度,即於各種中央職事官前冠“檢校”二字【1】,如檢校三師、三公、僕射、尚書、卿·監、少卿·監、郎中、員外郎等等,用以作為在外任使職者【2】、外國君主、國內受羈縻的少數民族首領等的加銜(虛銜)或寄祿用的本官。

注1:安史之亂前也有冠“檢校”二字的官稱存在——或是指“代理某個職務”,如中書令宇文士及檢校涼州都督;或是指“肩負某種臨時的使命”,如御史大夫皇甫無逸檢校益州獄訟。然則不論哪種,都與安史之亂後的“檢校官”截然不同。

注2:所謂“在外任使職者”,如各類使府的長官——節度使、鹽鐵使、轉運使、觀察使等等,又如各類使府裡的文武僚佐——行軍司馬、節度判官、隨身兵馬使等等。

這種“檢校官”經歷殘唐五代,直到北宋前期仍在使用。各類官員,甚至胥吏都有可能獲得。

如文臣——太祖建隆元年(960年),楊廷美的結銜為“朝議大夫、

檢校尚書水部郎中

、行河南府司錄參軍、兼侍御史”。

如胥吏——太祖乾德四年(966年),任“衡州押衙”(吏職)的胡再遷,得到了“銀青光祿大夫、

檢校太子賓客

、兼監察御史、武騎尉”的頭銜。

如伎術官——太宗太平興國四年(979年),醫學家劉翰為“翰林醫官使、

檢校(尚書)戶部郎中

”。

如武臣——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賀遵式結銜為“內殿崇班,鎮定邢趙等州沿山東山西都巡檢使,銀青光祿大夫,

檢校左散騎常侍

,兼御史大夫,騎都尉,清水縣開國子、食邑五百戶”。

然而我們知道,兩宋有著自己的本官(寄祿官)制度【3】。因此,檢校官在唐代時所能起到的“作為寄祿用的本官”的作用已經無需繼續存在。於是,檢校官在宋代便只剩下了“作為加銜(虛銜)”一個作用了。

注3:關於元豐改制前的“本官”與元豐改制後的“寄祿官”,可參見 《宋代職官制度基礎知識(一):級別》

隨著宋代職官制度的發展,大致到了仁宗末年的嘉祐年間(1056年-1063年),原本約數十階的“檢校官”被精簡至19階(見下圖)。再到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九月十七日,作為“元豐改制”的一環,檢校官被再度精簡至檢校太師、太尉、太傅、太保、司徒、司空6階。而到了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九月二十五日,檢校官又被改為檢校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這6階,直至南宋滅亡。

宋代職官制度基礎知識(六):檢校官、試銜

不過,元豐、政和這兩次制度變化,並沒有影響到對外國君主和國內少數民族首領的檢校官授予。也就是說,對於這些人,實行的仍然是19階的制度。這大概是因為宋廷認為“化外之人”比較難以適應頻繁的制度變化的緣故。

如政和七年(1117年)二月五日,徽宗封大理國王段正嚴(段和譽)為“雲南節度使、金紫光祿大夫、

檢校司空

、上柱國、大理王”。

試銜

唐代的朝銜制度,其實還包括著一套“試銜”制度,即於一些較為低階的中央職事官前冠“試”字,如

試秘書省校書郎、試大理評事、試太僕寺丞

之類,用以作為加銜或寄祿用的本官。

北宋前期同樣沿用了“試銜”。如選人(幕職州縣官)初次獲授某一幕職州縣官的時候,即加“

試校書郎

”銜。之後隨著升官,試銜也會不斷提升,直到由試銜提升至檢校官(也就是說高階試銜與低階檢校官是相互銜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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