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示:借車需謹慎,發生事故車主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事故猛於虎
1。
中國自古就是一個
人情社會
,生活中總是有許多你內心想拒絕但又無法拒絕的事,朋友之間借車就是困擾了很多人的一大難題。
不借顯得自己太過小氣,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借又實在是有很多不便,特別是對有些人來說,平時把車不僅僅是當作交通工具甚至是當寶貝一樣對待,平時蹭點漆都可能心疼得不行,如果把車借給朋友總擔心出點什麼事,就像是怕自己最心愛的玩具被別人給弄壞了。
然而
如果只是發生點輕微剮蹭倒還是小事,若真是不幸發生了交通事故,
作為車主還可能因為一時的心善而惹上官司
。
2。
律師提醒:
朋友之間關於借車還真不能因為人情而隨意的同意,作為車主必須清楚發生事故哪些情況下是需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的。
在我國的
法律規定
中,對於車主和車輛使用者不一致發生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逐漸確立了“
執行支配與執行利益
”理論,即誰支配管理機動車並從機動車的執行中獲得利益,誰就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責任承擔主體。”需要說明的是,此處的執行利益
並非狹隘的特指獲得實際的金錢利益
,透過駕駛機動車獲得乘車便利也屬於執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明確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3。
從該條規定中可知,發生事故後責任劃分的順序依次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實際用車人承擔,如果車主存在過錯那麼對不足部分也需要按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那麼,如何界定車主對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呢?
對此,最高法院出臺過相應的司法解釋,
明確了四種認定車主存在過錯的情形:
A、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比如車主明知車輛存在剎車失靈等不符合上路行駛標準的問題)
B、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比如車主明知借車人沒有合法駕照或駕照型別與車輛型別不符)
C、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因此車主在借車前一定要確認借車人沒有喝酒、吸毒等情況)
D、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綜上,律師認為,廣大車主們一定要堅守上述“四個不借”原則,如果滿足上述任一情況,無論再怎麼抹不開面子,也要堅決優雅的向借車者說不!
END
朱小律
律師一枚,熱血未涼的中年少女,要成為有溫度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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