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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最新通知

2022-01-08由 微泗洪 發表于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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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珠

稽核 | 張希剛

市政府最新通知

宿遷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迴圈再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膠、廢玻璃、廢金屬、廢舊紡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應當專門處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熒光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的有機垃圾,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瓜皮果核、花卉綠植廢棄物、中藥藥渣等家庭廚餘垃圾,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產生的有機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負責、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指導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

物業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處理汙染環境防治的指導和監督。

商務部門負責督促商場超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管理工作,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學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垃圾分類納入課堂教學,開展校園知識普及和互動實踐活動。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廣電和旅遊、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應急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社群、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政府入口網站等,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督促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員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從社群工作者、網格管理員和志願者中選聘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全過程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處理、回收利用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類別、標識、規格,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建設執行規範,制定、調整、公佈生活垃圾分類指南,釋出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並向公眾提供分類投放、回收查詢、投訴舉報等服務。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確定居民小區、機關單位、商場超市、公園廣場等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並明確管理責任人職責。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按照分類要求,合理規範設定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配置規範性的標誌標牌。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保持環境衛生清潔,對所產生的垃圾及時清掃、分類收集、妥善處理。

第十六條

居民小區、農民集中居住區、村民小組應當設定一處以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鼓勵居(村)民自備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標準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廢舊傢俱等大件垃圾應當堆放至指定的收集場所,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環衛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城鄉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透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裝置和作業人員。

(二)配足配齊密閉的運輸車輛,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標識明顯,分類運輸能力與四類垃圾分類收集量相匹配。

(三)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時,將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

(四)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標準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汙水。

(五)將生活垃圾及時運送至指定的轉運或者處理場所。

(六)建立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一處以上可回收物分揀中心。可回收物分揀中心建設規模和作業能力應當滿足垃圾分類收集覆蓋範圍的需求,作業過程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

可回收物綜合利用前,應當在分揀中心分揀分類、打包儲存和轉運。

第二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可回收物分揀中心、垃圾轉運站的佈局設定有害垃圾歸集點。有害垃圾歸集點應當符合有害垃圾分類收運和簡單歸類、儲存的要求。

有害垃圾必須單獨收運,運輸單位應當收集後運送至有害垃圾歸集點。

第二十三條

產生、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餘垃圾飼餵畜禽。

農村居民家庭生活產生的廚餘垃圾可以就地就近生態化處理、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相應的處理設施和管理、操作人員。

(二)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汙染。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裝置,實時監測汙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汙染排放資料實時公開。監測裝置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裝置聯網。

(四)依法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主要汙染物排放資料、環境監測等資訊。

(五)定期保養和維護垃圾處理設施裝置及其輔助設施裝置,確保設施、裝置執行狀況良好。

(六)建立管理臺賬,對每日接收和處理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送資訊。

(七)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效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鼓勵研發、引進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管理執行的智慧化水平。鼓勵探索運用大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網際網路等技術手段,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汙染防範的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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