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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例項解讀)

2022-01-05由 職場和人力資源管理 發表于 歷史

李某於2011年1月進入蒙陰縣某私營企業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李某的月工資為1000元,另加提成。2011年3月,李某患闌尾炎,需動手術,向企業請3個月的病假。企業雖批准了李某的病假申請,但根據企業“1個月中請病假超過10天就扣發全部工資”的制度規定,扣發了李某3個月的病假工資。李某不解,於是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例項解讀)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認為,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2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自2011年3月起,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800元,李某的病假工資最低應為每月640元。本案中,該企業扣發李某病假工資是錯誤的,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害。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責令該企業補發了李某2011年3至5月的病假工資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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