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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保外就醫脫管五年竟被計入刑期?這條批覆幫大忙

2022-01-05由 檸檬FAMi 發表于 歷史

四川某罪犯西某,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08年5月27日被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但在服刑期間,罪犯西某因患繼發性癲癇、腦梗塞、肺部感染,短期內有死亡危險,四川省監獄管理局於2011年12月28日作出對該犯暫予監外執行一年的決定。保外就醫期滿後,監獄2013年1月對罪犯西窮保外就醫情況進行考察,發現罪犯西某已脫離監管,下落不明。

2018年5月9日,監獄派員到某縣核查罪犯西某保外就醫情況,確定罪犯西窮居住點,2018年6月11日19時,該犯主動返回甘孜監獄,現已收監。

通常我們會認為,他脫管的五年時間都不會被計入刑期,服刑時間會被相應地順延。很自然的,地方人民檢察院認為,對四川省某監獄提請罪犯西某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建議無意見。

但法院卻給出了不同的裁定結果,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我們來看一看法院引述的檔案:司法部監獄管理局[95]司獄字第166號《關於在罪犯保外就醫執法活動中有關問題的批覆》第三條規定:“確因監獄警察工作失職致使罪犯保外就醫超過批准期限期間應計入執行刑期。”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司獄字[2000]第083號《關於罪犯保外就醫期滿後有關問題的覆函》第一條規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司發(1990)247號]對罪犯保外就醫的情形、批准期限、收監情形已經作出明確規定。對於保外就醫期限屆滿且符合收監條件的罪犯,監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對監獄未予及時收監而造成罪犯保外就醫時間超過批准期限的,其保外就醫期間及超出批准期限的時間應當計入執行刑期;……”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司獄字[2006]46號《關於保外就醫罪犯繼續保外就醫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第二條規定:“確因監獄與公安機關工作銜接不到位或者監獄人民警察工作失職等原因造成保外就醫罪犯超過批准期限的,超期期間應計入執行刑期;……。”

簡單的說,就是根據以上檔案,如果罪犯沒有及時收監是監獄警察的問題,那麼罪犯脫管的這段時間應當計入刑期。

一上就是本期全部內容了,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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