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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的“刺配”,是對罪犯的寬容還是對人性的踐踏

2021-12-21由 孤竹閒客 發表于 歷史

導語

“刺配”是北宋時期對罪犯的一種懲罰形式,“刺”就是刺青,在罪犯的面部刺上文字,也是一種符號,說明這個人曾經犯過罪;“配”就是發配,把罪犯押送到指定的場所服役,比如各地的牢城營。根據所犯罪行的輕重,發配的距離也有不同,可分為刺配本州、鄰州、五百里、一千里、二千里、三千里以及沙門島等,其中沙門島是最遠的發配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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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水滸傳》裡面有很多“刺配”的橋段,裡面好多人物都被“刺配”過,比如宋江、林沖、武松、楊志等人物,其中盧俊義就被判了刺配沙門島的刑罰。

《水滸傳》第八回《林教頭刺配滄州道 魯智深大鬧野豬林》中這樣寫道:

“就此日,府尹回來升廳,叫林沖除了長枷,斷了二十脊仗,喚了文墨匠,刺了面頰,量地方遠近,該配滄州牢城。”

,這段文字描寫的就是林沖誤入白虎堂,遭高俅陷害,被刺配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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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刺配的由來

刺配是我國古代時期一種歷史悠久的刑種,起源於周代五刑的墨刑。

據清代阮元著《十三經注疏》記載:“墨刑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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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後的歷代,刺配刑罰都扮演著或多或少的角色,秦朝時期把在犯人臉上刺字稱為“黥刑”,時下熱播劇《大秦賦》裡面就曾經出現過這個橋段;在漢文帝時期還曾經有過廢除肉刑的措施,南北朝時期“以笞代黥”已形成了定製,隋唐兩個朝代均不再使用鯨刑,到了北宋時期,刺配刑罰可以說被北宋統治者發揮到了極致。

二、刺配刑罰的適用範圍

宋代的刺配刑罰使用的範圍很廣,一般作為附加刑使用,比如流刑、徒刑、杖刑都可以同時施以黥刺,特別是流刑和充軍一定要附加黥刑,也就是刺面,而刺面的方法則是多種多樣,初犯刺於耳後,再犯和三犯刺於面部。流刑和徒刑要刺方形圖形,杖刑則要刺圓形圖形,直徑不超過五公分。搶劫犯和盜竊犯在額上刺“劫”、“盜”等字樣,臉頰上還往往刺有發配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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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配的犯人只有遇大赦天下才可以被轉移近地或釋放,犯罪性質惡劣及情節特別嚴重者不移不放,終身服役,或者國家有重大軍事行動急需兵源,被徵召入伍,上戰場打仗。

三、刺配刑罰的政治意義

北宋政權之所以把早已淘汰的刺配刑罰常態化,甚至固定成為一種量刑的懲罰,則有其特殊的政治意義,當年宋太祖趙匡胤在初創北宋政權之時,為了凸顯統治者的仁愛之心,用肉刑替代了死刑,本身就是一種寬容,這就是刺配刑法確立的主要政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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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配在後來成為一種常刑和法定刑,也和當時的政治環境有很大的關係,在當時的北宋軍事制度下,禁軍和廂軍相繼分離,成為兩個獨立的軍種,年輕力壯有戰鬥力的成為了禁軍,也是北宋政權的主要武裝力量,他們承擔著保衛都城和皇帝的重任,以及抵抗外族侵略的國家使命;而那些老弱病殘,戰鬥力較弱的則成為廂軍,屬於地方武裝,主要負責地方的安保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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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時的北宋時期,北方和西北方戰事不斷,周邊的契丹和女真建立的政權不斷南下襲擾北宋,在廂軍戰鬥力不足和地方經濟拮据無法培養地方軍隊的情況下,北宋政權為了保持戰鬥力,只能讓更多的人加入到軍隊中來,因此,各地牢城營中的罪犯就成了最好的兵源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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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刺配刑罰的法律意義

北宋之所以將這種兼具恥辱刑和肉刑的刑罰作為常刑,一方面沿襲了宋刑“臨下以簡,必務哀矜”的方針,體現了對罪犯的輕刑化,也就是說在身體上進行一定的懲罰,雖然有些殘酷,但是和死刑比起來還是減輕了不少,算是一種較輕的刑罰;另一方面,刺配刑也是刑罰體系的一種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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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宋初期的刑罰當中最為常見的適用方法就是折杖法,這種方法就是把笞、杖、徒刑折為臀杖或者脊杖執行,執行完畢就釋放,把屬於徒刑的罪犯直接適用杖刑,折杖法使得整個刑罰體系簡化了。而如果將原來的五刑體系直接轉化為杖刑和死刑,又顯得輕重失衡,為了彌補這種刑罰體系的不合理性就需要一種介於他們中間的刑罰,刺配刑在這種情況下就受到了司法實踐和統治者的重視,其適用越來越頻繁,逐漸從臨時刑轉化為常刑和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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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關於北宋的刺配刑罰,元代的脫脫在其著作《宋史》中有過這樣的描述:

“面目一壞,誰復顧籍?強民適長威力,有過無由自新。”

,也就是說,刺面使罪犯的面目毀壞,留下終身恥辱的印記,即便罪犯早已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是這個印記仍然時時在告誡別人,此人曾經是個罪犯,經常受人指指點點,長期以往,容易造成這些人的自暴自棄,重新犯罪的機率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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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北宋時期的刺配刑罰也有其積極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震懾了犯罪,在社會上減少了很大一部分不安的因素,對百姓的安居樂業和社會穩定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凸顯了北宋政權以“仁政”治國的理念,為北宋統治者的長治久安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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