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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上“無夫妻共同財產”,還能起訴嗎?幫你分析(上)

2022-01-05由 談燁蓮律師 發表于 歷史

離婚協議上寫了無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業已向民政局申請領取了離婚證,那麼到底還能不能去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根據該條規定,只要還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尚未分割,是可以以離婚後財產糾紛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的。如果離婚協議上有“雙方再無其他財產糾紛”、“雙方再無其他爭議”、“雙方再無其他經濟糾紛”等類似兜底條款,法院很可能認為雙方已就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但是具體到案子,我參考了上海法院的大多數案例,總結了以下情形:

情況一:假離婚真的會被司法認可嗎?不存在的!

離婚就是離婚,不存在真假之說,只要在民政局辦理了正式離婚手續或者法院出具了離婚相關法律文書,在法律意義是上就是離婚。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8)滬02民申632號)申訴民事裁定書中寫到:孫某在原審中主張其與顧某的離婚協議是為了逃避債務,該離婚協議是虛假的,但其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認識法律的嚴肅性,也應該清楚知道到自己簽署此離婚協議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應對其行為負責。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案號:(2019)滬0112民初17641號)判決書中寫到: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及風險,並不存在假離婚之說。

離婚協議上“無夫妻共同財產”,還能起訴嗎?幫你分析(上)

情況二: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反悔,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需要在一年內起訴至法院,並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撤銷權的一年是除斥期間,一旦過了時間就不能再去法院申請撤銷了。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3)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118號)判決書中寫到: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原審法院經審理,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依法駁回張甲的訴訟請求,無不當。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案號:(2019)滬0112民初17641號)判決書中寫到:至於離婚協議是否可撤銷,根據現有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原、被告於2016年2月23日離婚時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存在被告欺詐的情形,亦不存在脅迫情形,離婚協議非系原告真實意思的依據並不充分,且雙方協議離婚的時間至原告起訴時亦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原告可主張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一年除斥期間,故原告要求撤銷原、被告於2016年2月23日簽訂的離婚協議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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