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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違停機動車輛不給年驗?

2022-01-02由 大河玉米哥 發表于 歷史

平頂山——違停機動車輛不給年驗?

2021年7月17日,平頂山本地媒體一篇有關涉及機動車年檢的訊息很快成為本地網友熱議的話題。內容是,平頂山市城管局向我市各機動車檢測站點下發《關於違停機動車輛年度檢測檢驗不予透過的公函》,按照有關政策和規定,對於申請檢測檢驗機動車,經提醒後仍存在尚未處理的靜態交通違法資訊,判定不予透過。

在大河網大河論鷹城印象群裡,上百條相關話題直指該訊息所提事件,也就是“違停機動車輛年度檢測檢驗不予透過的公函”所涉內容的合法性。

眾所周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十三條有關機動車安檢是這樣規定的: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雖然平頂山市城市管理局文中也對本公告所涉及的內容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公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專案和方法》。即:機動車進行安全檢驗時,若查詢到申請檢測檢驗機動車存在尚未處理的靜態交通違法資訊,應提醒車輛所有人及時處理,對車輛違法停車行為未處理的,依據公告內“授權簽字人對於存在違法的車輛,判定此次檢測不合格”不予透過。依此作為機動車檢驗不予透過的依據。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專案和方法》作為行業和部門的規章,其法律效應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顯然存在差別。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公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專案和方法》屬於部門規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屬於國家法律,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當兩項法規所涉內容產生衝突時應優先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退一步講,目前我國機動車審驗已經可以異地審驗,你限制了本地審驗企業還能限制周邊城市審驗企業嗎?如果因為本公告造成本地車輛大批前往異地審驗的話,誰又能保證審驗企業自身的權益不受影響。

不可思議的是,一件如此引發市民熱議的文章,本地媒體並無發表任何評論。如果媒體僅僅是作為傳聲筒而忽略自身的輿論監督責任,作為專業,這些媒體是不稱職的。

最後,作為平頂山市民我很願意看到自己的城市管理有序、乾淨整潔,但涉及法律問題時,無論是執法者還是被執法者都需要依法行事,不可以以執法為名濫行權利。城市以人為本,城市管理既要嚴格執法更要依法治理,切不可依權傲慢無視法律。

希望在保證管理有序、乾淨整潔的前提下,城市管理部門能夠盡力滿足市民需要,同時對一些城市發展過程中沒能具備完整城市功能的地方在管理中多一些包容,畢竟禁止不是城市發展的全部,更不是建立文明城市的唯一。讓市民共同參與,攜手市民在建立文明城市過程中共同進步才是城市發展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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