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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人注意!這些食品抽檢不合格 轉發「光明網」

2022-01-02由 A玉如意5555555 發表于 歷史

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組織抽檢26類食品共2253批次樣品。抽檢的2253批次樣品中,合格樣品2232批次,不合格樣品21批次。不合格樣品為酒類7批次,食用農產品13批次,調味品1批次。不合格產品情況

吉林人注意!這些食品抽檢不合格 轉發「光明網」

(一)標稱吉林省藍杉酒業有限公司(原相富酒業)生產的小米枸杞酒(配製酒)(125ml/瓶 40%vol、相富及圖形商標、生產日期2021-04-07),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二)白山市江源區第一山貨莊銷售的標稱白山市龍臥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龍臥春人參酒(配製酒)(500ml/瓶 42%vol、生產日期2020-12-08),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三)標稱白山市億億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松茸枸杞(配製酒)(125ml/瓶 42%vol、森之松商標、生產日期2021-06-01),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四)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北區新鈺坊特產店銷售的標稱長春市國成鹿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鹿血酒(I型)(配製酒)(125mL/瓶酒精度:36%Vol、鹿康益生及圖形商標、生產日期2018-03-20),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五)吉林隆瑪特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分店銷售的標稱延邊牧馬人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桑葚酒(配製酒)(100ml/瓶 酒精度:42%VOl、延盛商標、生產日期2020-03-24),經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發現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延邊牧馬人酒業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檢,經長春海關技術中心複檢,維持初檢結論。(六)吉林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長春車城萬達店銷售的標稱白水杜康(康平)釀酒有限公司生產的白水杜康金獎酒(白酒)(500mL/盒 52%vol、生產日期2018-12-24),經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發現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白水杜康(康平)釀酒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檢,經長春海關技術中心複檢,維持初檢結論。(七)標稱吉林省大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封藏·馥(白酒)(500ml/瓶 50%vol、生產日期2020-06-01),經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發現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吉林省大唐酒業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檢,經長春海關技術中心複檢,維持初檢結論。(八)梨樹縣梨樹鎮金億超市銷售的標稱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一品鮮醬油釀造醬油(500ml/瓶、老才臣及字母圖形商標、生產日期2020-01-03),經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發現氨基酸態氮(以氮計)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檢,經長春海關技術中心複檢,維持初檢結論。(九)吉林省地利生鮮農產品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前郭縣哈薩爾路店銷售的進口香蕉(計量稱重、購進日期2021-05-30),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吉林有限公司。(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鑫淼水果超市11店銷售的香蕉(計量稱重、購進日期2021-05-31),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吉林有限公司。(十一)長嶺縣太平川鎮好易購生活廣場銷售的香蕉(計量稱重、購進日期2021-06-02),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吉林有限公司。(十二)朝陽區桂林路市場世江蔬菜專櫃銷售的姜(購進日期2021-05-29),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遼寧惠康檢測評價技術有限公司。(十三)松原市寧江區草根兒便利萬豐國際店銷售的芹菜(購進日期2021-06-03),氧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遼寧奉天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十四)松原市寧江區陳峰海鮮批發店銷售的標稱長春市三龍海鮮(第三方企業)為進貨來源的大蝦爬子(計量稱重、購進日期2021-05-25),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山東嘉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十五)東北師範大學二食堂使用的黃豆芽(購進日期2021-06-08),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黑龍江省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十六)白山市江源區石人鎮新勝祥農貿超市銷售的姜(購進日期2021-06-12),吡蟲啉、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遼寧惠康檢測評價技術有限公司。(十七)樺甸市眾衡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姜(購進日期2021-06-16),噻蟲嗪、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遼寧惠康檢測評價技術有限公司。(十八)樺甸市新華街玖玖生鮮超市銷售的姜(購進日期2021-06-15),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遼寧惠康檢測評價技術有限公司。(十九)樺甸金叄角開心生鮮有限公司菠蘿店銷售的姜(購進日期2021-06-16),噻蟲嗪、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遼寧惠康檢測評價技術有限公司。(二十)樺甸市鑫城購物中心有限公司銷售的鮮姜(購進日期2021-06-13),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遼寧惠康檢測評價技術有限公司。(廿一)樺甸市眾衡超市有限公司狀元店銷售的姜(購進日期2021-06-17),噻蟲嗪、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遼寧惠康檢測評價技術有限公司。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已通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經營環節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已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採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特別提醒消費者,如購買或在市場上發現通告所列不合格食品,請撥打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12315熱線投訴舉報。原文標題: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關於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34期)轉自 |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來源: 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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