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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早就拆了,安置房卻多年未動工開始建怎麼辦?

2021-12-26由 鄧紅欣律師 發表于 歷史

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都會有安置房這一拆遷補償安置方式,但是有的被拆遷戶比較無奈、無助。房子已經被拆了,選擇了安置房,但是很多年過去了,安置房還沒有著落,找行 政 機 關也不管,怎麼辦?遇到這種情況,確實很令人無奈。

房子早就拆了,安置房卻多年未動工開始建怎麼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根據以上規定在房子被拆之前,必須要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議裡要明確補償的方式,要安置房的,要明確安置房的地點、面積、安置房的手續,什麼交付安置房,過渡期限,不能按時交房違約責任等等,必須要寫清楚。農村房屋拆遷,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話,必須寫明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積,怎麼辦手續等等,這些不寫清楚很容易在發生糾紛後,無法說清楚,雙方扯皮。

房子早就拆了,安置房卻多年未動工開始建怎麼辦?

還有一點要強調的是,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要清楚明確,要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實際生活中籤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時候往往出現指揮部,某某辦公室,拆遷辦,但是指揮部、某某辦公室、拆遷辦是臨時機構,過一段時間就不存在了,也沒有固定的辦公地址,等以後再想找這個主體就不可能了,針對這種情況,需要藉助法律規定,明確承擔責任的主體,然後才能找到問題解決的行政機關。這種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屬於行政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房子早就拆了,安置房卻多年未動工開始建怎麼辦?

針對已經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子早就拆了,安置房遲遲不到位,遲遲不建,這時應該儘快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被告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行政協議,原告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導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費用明顯增加或者遭受損失,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損失等。

拆遷是一個家庭的頭等大事,簽訂拆遷協議時最好找專業律師諮詢一下,以免造成鑑定的拆遷協議不合法,導致以後不能履行。簽訂了拆遷協議的,多年安置房無法兌現的,要及時找專業拆遷律師維權,越拖越不利,有可能把訴訟失效拖過了,再想維權就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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