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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和公署」與 「凝聚民心」

2021-12-26由 丁煌大律師 發表于 歷史

「復和公署」與 「凝聚民心」文:丁煌

[原文於刊登於香港堅料網]

2021-10-29 11:12

「復和公署」與 「凝聚民心」

“生命權”應該比什麼都重要。特區為市民提供安全和穩定的生活環境是履行這項權利職責的基礎體現。但在2019年下半年間,穩定和安全生活環境突然消失的無影無蹤。大規模暴動在社群爆發,所造成的巨大社會破壞更是前所未聞,令人不知所措。香港之前習已為常的寧靜氣氛充斥著反政府情緒,醜陋的暴力在香港的大街小巷不斷上演。

與保持政治穩定息息相關的是維護社會和諧。格格不入的藍黃陣營引發政治對峙,形成了社會鴻溝與兩極分化。現在雖然政局已穩,香港依然需要時間來複和與治療黑暴對全社會帶來的創傷。對此,我們建議成立“復和公署”,由“復和專員”統領,來修復香港所受的傷痛、重建香港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求同存異。

復和的方法與方式應以“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原則做為基礎。

自90年代以來,霍華德·澤爾 (Howard J Zehr)一直被許多學者和刑事司法從業員認為是闡明“修復式正義”的先驅。他的著作《轉換鏡片:犯罪與司法新聚焦》更被譽為具開創性。嚴格來說,霍華德的“修復式正義”學說有受到約翰·布萊特懷特(John Braithwaite)所宣揚的“ 恥感重置理論”(Reintegrative Shaming Theory)的影響。根據約翰,“知恥近乎勇”蘊含著一個人不會輕易做損人利己的事,這是傳統文化的底蘊。害人者先“ 知恥 ”,向受害者道歉,經過雙方溝通後,害人者得到受害者的原諒達至“ 重建 ”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這種復和方式對降低犯罪率有顯著的正面作用。簡而言之,“修復式正義”復和模式中,受害者、犯罪人、專業人士參與小組會議,透過犯罪人、受害者、名自家庭成員和其他持份者之間的坦誠溝通,復和衝突、修補破碎的關係。

在實踐的層面,我們建議挑選一位有誠信的知名人士任命為“復和專員”。而“復和公署”則應配置一個“復和專家諮詢委員會”,為“復和專員”提供行政、專業支援,共同協調分散於各局,社會福利會,社群工作團體和犯人康復機構等等,現已發展的所有主要復和專案。

現時,在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設有康復專員一職,主要負責制訂康復服務的發展計劃。我們建議在這個基礎上,增加其職能,充實“復和專員”的權力和責任。我們的初步認為,為突顯“復和公署”的創新與充滿挑戰的新建設,“復和專員”的薪酬表應能反映政府職位D4級別的薪酬手平,以增強吸引力。

“復和專員”的主要職責有:—

(一)為2019年暴動的罪犯提供復和服務,修復犯錯人、朋友與家人的關係;

(二)在18個區提供復和教育、社群關懷工程,促進團結與和諧;和

(三) 為因 2019 年暴動而遭受經濟損害的公司與團體計劃與提供“暴亂賠償”。

由於《調解條例》範圍僅涵蓋民事訴訟,香港可以借鏡其他普通法管轄區經驗,作適當成文法修例,使“修復式正義” 復和模式能夠顧及香港刑事司法系統中。

舉例說明,紐西蘭率先採用“修復式正義” 復和模式解決青少年困難。再來,《紐西蘭刑法典》第717條和《加拿大青少年刑事審判法令》分別規定,如果年輕被告承認犯罪事實及服法,則可採取其他程式處理判刑。香港“法律草擬專員”可考慮對相關條例作必要的修例,允許“修復式正義” 復和模式在法律層面產生效力。我們建議,大可為有相關經驗的非政府組織開啟方便之門,提供一個“修復式正義” 復和模式試點專案。由政府資助與“復和公署”監督及授權非政府組織管理這個享有高度的自主權的試點專案,為期三年。

值得注意,許多香港非政府組織已在舉辦“修復式正義” 復和模式領域取得豐富經驗。例如:早在1999至2001年,在上水警署的支援下,“基督教香港信義會”率先根據“警司警誡計劃”為經“警司警誡”程式處理的學員們提供調解服務。這個復和計劃有別於其他刑事訴訟程式,被俗稱為“落案前模式”。“落案後模式”則適用於牽涉較嚴重罪行的案件。再來,港島區的“循道衛理中心”也具備執行“修復式正義” 復和模式試點專案的經驗與能力。政府應投放適當財政資源與非政府組織,催生招募和培訓更多優質專業調解員,特別是在“落案後模式”領域,相關的招募和培訓尤其重要。

當然,新招募的調解員應遵守現有《調解員專業守則》。任何非政府組織如能滿足夠“復和公署”的選拔準則,都應歡迎參加此項計劃。對於“社群教育計劃”層面,現時的 18 個區議會,各有各好,各有專長。區議會屆別一處可行的專案落地點,在“復和公署”監督下,根據各區的不同味道與口味,打造多元化的基層教育體系。初步來說,我們建議“社群教育計劃”應主要關注促進社群復和、社群團結與培養民族意識。

再來,政府應該開展政務研究,為 2019 年暴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壞,個人與遭受破壞商店提供“不追究責任(暴亂)賠償計劃”。從整體角度看,這項賠償計劃可促進復和整個社會。例如:在 2011 年英國那場全國性暴亂後,大多數遭受損失的企業都得到了賠償。於 2012 年,英國警方引用《暴動(損害賠償)法 1886》,對 95% 沒有有效保險契約的做出賠償。可惜香港至今仍沒有這類“暴動補償計劃”。

暴動後,“香港心”、“獅子山精神”已經破碎。“修復式正義”復和模式正式走上治理舞臺的時候到了。 讓“眾非政府組織”做“前鋒”、“復和專員”為“帥”,統籌整個專案;因暴動而蒙受損失的個人或團體,“該給的、就得給。”;“社群教育計劃”應儘快上馬、“長歪的苗子、要儘快扶正。”

失去的土地可收、失去的時間永逝。

文:丁煌

執業大律師

“凝聚民心”聯合發起人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理事

華人學術網路成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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