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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滅門案”22年後再審,“疑罪從無”的新典範

2021-12-24由 法律人的事 發表于 歷史

近日,雲南省高院決定對“雲南大理滅門案”再審。“雲南大理滅門案”是指雲南省大理市王學科一家四口於1989年被殺害。案發後,張滿則因犯故意殺人罪於1999年終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現年76歲的張滿獲悉再審訊息後,表示“我年紀大了,等不起了。希望再審的時間快一點。”(澎湃新聞12月14日報道)

“大理滅門案”22年後再審,“疑罪從無”的新典範

實際上,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左右的張滿一案的判決,帶有很明顯的“疑罪從有”的時代特徵。所謂“疑罪從有”,通俗地說,就是“不放過一個壞人”。以張滿案為例,雖然案發現場的腳印為39碼鞋,而張滿穿43碼鞋,雖然張滿的辯護律師曾指出,檢方提交的的鋤頭把與兇案現場勘驗筆錄中的鋤頭把不一致,但這些有利證據始終無法完全排除張滿的作案嫌疑。所以,按照當時“疑罪從有”的思維,張滿有罪。

“疑罪從有”法律思維雖然有利於打擊犯罪,確保犯罪分子無一漏網,但也很容易誤傷無辜。曾經名噪一時的內蒙呼格案,河南佘祥林案,浙江張輝、張高平叔侄案等,都是拜“疑罪從有”法律思維所賜。所以,各界對於以前的“疑罪從有”法律思維批判甚多。

“大理滅門案”22年後再審,“疑罪從無”的新典範

隨著時代的發展,法治的進步,“疑罪從有”的法律思維現在已經完全被“疑罪從無”的法律思維所取代。所謂“疑罪從無”,通俗地說,就是“不冤枉一個好人”。在“疑罪從無”的審判思維指導下,沒有確鑿證據不能追究任何一個公民的法律責任,當事人也不再需要自證清白。內蒙呼格案、河南佘祥林案等也紛紛沉冤昭雪。

事實上,無論是在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疑罪從無”都已經成為一個基本法律原則。被稱為世紀大審判的美國橄欖球明星辛普森殺妻案,雖然很多證據直指辛普森系真兇,但由於警方的一些失誤,使得這些證據無法在法庭上得到認可。因此,儘管全世界人民都知道辛普森殺了妻子,但法律仍然按照“疑罪從無”認定其無罪。這樣的判決雖然便宜了辛普森,但也讓“疑罪從無”的法律理念深入人心,可以避免了更多的冤案,更符合公民的整體利益。

“大理滅門案”22年後再審,“疑罪從無”的新典範

“大理滅門案”能夠啟動重審,也是“疑罪從無”法律思維的功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案件應當再審。考慮到案發距今已很遙遠,再發現新證據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原審認定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應該是再審原因。

目前,該案啟動再審的具體原因是什麼,媒體尚未披露。但時隔終審判決22年後,能夠頂著巨大壓力啟動再審,就已經是一種巨大的進步,該案堪稱“疑罪從無”法治思維的新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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