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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擁有現代思想的“井田制”,為何在歷史長河中消逝?

2021-12-21由 說史使者 發表于 歷史

井田制是中國最早開始形成體系的土地制度,也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在西周時期就已經發展成熟,到春秋晚期開始逐漸瓦解。

井田制的思想內容至今看來都是非常值得去研究的,後代對於井田制的研究持續了數千年之久。從經濟史的角度上看,井田制也是中國古代非常重要的一項制度。本著去偽求真的信念,井田制的研究才得以深入。

對於井田制的研究,主要有兩部分,其一是對井田制存在真實性的討論,二是判斷井田制的性質以及影響。井田制並沒有存在很長的時間,為什麼會在歷朝歷代都被進行解釋和研究呢?

淺析擁有現代思想的“井田制”,為何在歷史長河中消逝?

一、井田制為何會消亡?其性質是為何?

1.井田制是如何瓦解的?

在井田制之前,原始社會也出現了最早的土地分配製度,那時候的人們由於生產力低下,採用的是氏族公社土地分配的原則,平均分配,集體耕種土地。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步,這種制度被淘汰,商朝時期開始出現了井田制。

“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在《孟子·滕工文下》中記載了對於井田制的描述。

透過“同養公田”可見,井田制中存在著較多的公有成分。而在

周代以後

,就開始

出現了“九夫為井”

,井田制中個人私有成分居多,耕作者佔據私田。在後期的演化中,土地由於被長期佔有轉化成為了個人的私有。

西周時期,貴族間存在土地交易行為

,個人土地私有在貴族之間已經存在。土地私有此後也是自上而下進一步的的發展。

春秋時期,魯國推行“初稅畝”實質上承認了土地私有

,一直到後來的

秦國商鞅變法“為田,開阡陌”,土地私有制被廣泛推行

,井田制也是至此徹底消亡。

淺析擁有現代思想的“井田制”,為何在歷史長河中消逝?

2. 井田制的性質是什麼?

對於井田制的性質問題,從歷史事實來看,井田制以國有為名,實質上是

貴族土地私有制

。如何判斷井田制的性質,有兩大特點是需要注意的,一是“公田”“私田”之區分,二是分地的定期輪換。

從現實意義來看,井田制的內涵是符合馬克思對農村公社具有公私二重性這個重要歷史命題的,井田制的性質,也是

村社土地所有制。

井田制中“公田”“私田”的劃分,體現了井田制的公私二重性。在我看來,對於井田制性質的討論,在本世紀中國社會的性質制度下,是非常的具有研究意義的。

馬克思在《給維•伊•查蘇利奇的覆信草稿——三稿》中提到了關於農村公社的三個特徵,提到“農村公社是沒有血緣關係的自由人的社會聯合”。

在我看來,這個觀點在古代中國乃至許多的古老文明地區是不適用的。古時候存在的氏族關係,血緣關係具有很強的遺留性質,在人類步入階級社會之後,並不會很快的消除。這也是古中國內部公有制在一個時期內戰勝私有制的原因。

因此,在村社制度下的井田制,土地所有權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剝奪,但公社土地的所有權並沒有遭到消除,這也是為什麼村社在夏商周被保留了下來。井田制度在夏商周三代,實質上是被打上了國家階級的烙印村社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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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井田制是否真實存在於歷史?

對於井田制是否存在這個問題討論的出現,是由於井田制記載資料的缺乏,所以會有學者提出質疑,甚至大膽提出井田制並非真正存在,而是一種理想中的制度。對井田制度有無問題,大部分的古代學者都持肯定態度,認為這是一種合理的社會經濟制度。

因此,我們能夠看到如今的歷史記載中對井田制的正面評價,能夠較為清晰地看到井田制的全貌。在土地問題上,中國的改革家也是樂此不彼的進行改革,沿襲前人經驗,並加以創新。井田思想似乎是統治者們眼中對於解決土地需求問題的良方。

在歷史長河中,總會有人本著去偽存真的思想,對歷史提出質疑。

在二十世紀初,胡適為代表的文學家們掀起了關於井田制是否存在問題的辯論。

胡適本人認為,“井田制是孟子憑空虛造”。井田制度中的“均產製”在胡適看來是“戰國時代的烏托邦”。在胡適之後,更多的質疑聲發出,八十年代初,胡寄窗甚至把井田制評價為“古代最混亂的空想”。

淺析擁有現代思想的“井田制”,為何在歷史長河中消逝?

對於井田制的否定者們,其因還在井田制中的某些思想現今看來和中國主流思想不謀而合,加上年代久遠,能夠證實井田制存在的史料缺失。也可從側面看出,國人思想之開化,在封建統治結束後,逐漸擺脫封建思想專制的牢籠。

在否定景田中,還存在著一種聲音,他們認同井田制的客觀存在,但卻拋開《孟子》一類史料,另闢蹊徑得出自己的觀點,郭沫若先生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認為“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還有人認為井田制是一種田畝制度,並非土地所有制。拋開史料談論歷史,是對歷史的一種曲解。這一類抽空井田制的社會內容來談的,實際上仍是否定井田制。

在我們看來,孟子的井田制絕非“烏托邦的設想”,井田制的提出是在對應的社會背景之下的,井田制是真實存在的。

我們不排除《孟子》中的井田之說是帶有主觀色彩的,就比如其中的“一井八家”則是明顯帶有孟子本人的治國理念的。

井田制在當時幾乎不存在土地規劃的概念下,是不會有孟子所敘述的理想化,模式化的。但對於井田制中土地的分配,所有制的歸屬,我們應持肯定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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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認識井田制的內容及其影響?

內容解讀:

對於井田制內容方面的考證,《孟子》中記載最多。

東周時期也存在著很多對於井田的詳盡描述,“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這一段話引用自《穀梁傳》,寥寥幾語便可看出井田之內涵。

在漢代則有了更加詳盡的描述,漢代文學家的解讀更加的明晰具體。

“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里,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授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為廬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齊同,力役生產可得而平也。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摘自《漢書·食貨志》。

漢書中的這一段記載,剝去了井田制理想的外衣,讓後人更加細緻的看到了一副井田耕種圖畫。對於井田制的內容,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讀。

淺析擁有現代思想的“井田制”,為何在歷史長河中消逝?

1,

最初意義的私有並非土地私有。

從當時史書的記載中,我們並未看到井田制存在土地私有現象,在後代看來,統治階級自然是國家土地的所有者,但實際上,

最初意義的私有,並非是土地,而是生活資料的私有

。在《孟子》中也未曾記載存在土地私有化。井田時期,地域內是不存在土地私有。

2,土地劃分為公田和私田。

在周朝時期的史料中,對於土地的劃分有明確的記載。《孟子》中也提到了土地分為“公田”和“私田”。但我們評價井田制是貴族土地所有制,

不論是“公田”還是“私田”,都是周朝時期帝王貴族所有。這就是《詩》中記載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3.土地存在定期分配。

戰國時史料記載了當時齊國的“授田法”,透過頒佈法令來規定農民的土地定期進行重新分配,這很好地說明了井田制中土地公有的特性,農民只有土地使用權。

“巧(考)參以為歲均計,二歲而均計定,三歲而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田,令皆受地美(亞)惡口均之數也。”摘自《銀雀山漢簡•田法》。

我們從中看出,在戰國時代,份地的分配難度加大。需要透過制定法律來強制推行分配,這也從側面說明了可能存在私有化現象阻礙土地定期分配。土地的所有權開始向私有傾斜。

淺析擁有現代思想的“井田制”,為何在歷史長河中消逝?

影響:

在商鞅變法之後,土地私有制的確立,代表著井田制的消亡。在秦、漢以後,井田制推行時期的社會基礎已經不存在,但井田制的中“均分共耕”的特點依舊廣泛存在。

事實上,井田之法對後世的影響是極為深遠的。這也是為什麼歷代文人中不乏鼓吹井田之法之人。漢朝時期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新朝時期提出的“王田制”,以及後來隋唐時期的均田制等等,其思想源頭都起於井田制。可見井田之法之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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