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協議未能實際履行,原債務並不消滅
代物清償協議未能實際履行,原債務並不消滅
【關鍵詞】
新債清償 代物清償 債權債務
【案例索引】
甘肅長業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劉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案號:
(2021)最高法民申4177號
】
【再審事實與理由】
《償還借款本息及商品房買賣框架協議書》簽訂後,借款關係已經轉化為房屋買賣關係,原借款關係已經消滅,長業公司主張權利只能在本案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中主張,原審判決認為“可另行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經審查,劉霞與長業公司簽訂《協議書》確認長業公司欠劉霞借款2100萬元,為償還上述債務,長業公司與劉霞經核算剩餘債務後簽訂了《框架協議》,
雙方將原借款關係轉化為房屋買賣關係,將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
以物清償系清償債務的一種方法,本案是以房屋給付替代原欠款的清償,
以債權人劉霞現實地受領長業公司的給付為生效要件。在新債務未履行前,原債務並不消滅;當新債務履行後,原債務同時消滅。
對於案涉《框架協議》約定的內容而言,長業公司承諾向劉霞出售長業金座大廈16、17層共計1402。6平方米商品房及四個機械停車位清償其所欠劉霞的全部欠款,劉霞還須向長業公司支付9309940元。只有長業公司在履行完上述協議後,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才歸於消滅,符合代物清償的構成要件。
由於代物清償屬於新債清償,如僅有代物清償合意而未能實際履行代物清償協議,原借款債務並不消滅。
本案中長業公司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為劉霞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備案登記,未能按照《框架協議》履行將案涉房屋
交給
劉霞的義務,故《框架協議》項下的借款債務並未消滅,長業公司仍負有向劉霞償還借款本金的義務。長業公司關於《框架協議》簽訂後借款關係已經轉化為房屋買賣關係,原借款關係已經消滅的主張,原審法院未予採信並無不當。
【法律法規索引】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71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請求參照法律關於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債務人因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請求對該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所欠債權人合同項下債務的,人民法院亦應依法予以支援。
《本裁判觀點系孟令權律師根據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誤解原判本意情況,僅供自我學習,不爭不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