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貴州勝訴案例之公房被強拆後被判給予兩套房屋安置

2021-11-08由 徵收拆遷那些事 發表于 歷史

筆者:尹利兵律師

一、【案情簡介】

馮先生系原貴州省遵義市某縣食物油脂廠下崗工人,享有單位分配的住房一套,2006年8月,因專案建設其原居住的單位分配住房被拆除,縣政府將原告安置在縣教育和科學技術局棄置科教辦公樓,馮先生家人對部分辦公室進行裝修後一直居住。2016年某縣科教辦公樓被列入棚改範圍。2017年2月27日,由於馮先生家的房屋系政府公房,且作為實際居住人,馮先生並未辦理任何房屋登記手續,某縣政府在未與馮先生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組織公安、城管等多部門將其居住的房屋強制拆除。馮先生不服上述違法強拆行為,透過別人介紹找到尹利兵律師介入來積極維權。

二、【裁判結果】

律師介入之後,尹律師認真分析案情,透過引經據典,肯定了馮先生對涉案房屋具有公房性質的居住權和使用權,是一種獨立性很強的用益物權,其權利接近於房屋所有權。因此,依法指導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某縣政府強拆行為違法。經法院審理後,法院支援了尹利兵律師的觀點,作出了確認縣政府強拆違法的判決。

然而,對於馮先生的房屋徵收如何安置賠償的問題,被告某縣人民政府仍然不願意積極妥善地予以解決,無奈中馮先生只好繼續透過訴訟來維權。尹律師以生效判決為依據,從多方面據理力爭,充分論證馮先生一家應當獲得不低於涉案棚改專案所制定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安置補償標準,且對其在強拆過程中造成的各項損失,都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一審雖然支援了尹律師的主張,但是對於馮先生要求進行產權房屋進行安置的訴求並未支援,其要求合理安置的願望還是沒有實現。

因此,馮先生根據尹律師的指導,依法上訴至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經過省高院法官耐心細緻的審理,在尹律師多次有效溝通下,終於作出了公正的判決,讓馮先生拿到了比較滿意的生效判決【案號:(2020)黔行賠終237號】。最終根據該判決內容與政府及時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獲得到安置一套產權房屋和另外安置一套具有永久居住權的公租房,該案終於完美收官。在一系列安置手續辦妥之後,馮先生特意製作錦旗給尹律師,代表全家向律師表示衷心感謝!

三、【律師評析】

所謂“公房”,又叫公產房,或者叫公有住房。它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具體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大多都是因為產權不明確而導致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因為法律規定與現實之間的差距仍舊巨大,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較多的問題和爭議,所以還是遇到補償不合理的情況還是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