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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伯裡訴麥迪遜案:馬歇爾的困境與突破

2021-10-20由 每日法治熱點 發表于 歷史

馬歇爾傳記的作者史密斯曾讚揚道:“如果說喬治·華盛頓建立了美國,約翰·馬歇爾則確定了美國的制度”。

馬伯裡訴麥迪遜案:馬歇爾的困境與突破

案件起因:

1801年美國第二任總統在其任期最後一天任命了42位華盛頓特區治安法官,並經過了參議院批准。由於倉促,其中的17份委任令卻沒及時發出去。新上任的總統托馬斯·傑弗遜和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將這17份委任令予以扣發。傑弗遜表示:將17份委任令像辦公室的廢紙一樣處理掉。由此,威廉·馬伯裡作為這17人當中之一,直接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訴訟。馬伯裡要求最高法院按照《1789年司法條例》下達執行令狀。

馬歇爾的困境:

當時,掌握司法權的司法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力量與財富,不能採取任何行動。是三權分力當中最弱的一個。這離美國建國者期望的三權分立還有很大距離。約翰·馬歇爾作為首席大法官,如果簽發執行令,則總統和國務卿掌握實權,完全可以無視,反而讓人嘲笑。如果拒絕馬伯裡的訴訟請求,則相當於主動認輸,最高法院顏面掃地。審?還是不審?

馬伯裡訴麥迪遜案:馬歇爾的困境與突破

歷史與機遇:

馬伯裡依據的《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條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則和慣例保證的案件中,有權向任何在合眾國的權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職官員下達執行令。

馬歇爾卻認為此條違憲:《1789年司法條例》是由國會透過的,如果遵守,則說明最高法院是聽命於國會而非憲法,最高法院的相關權力來自於國會的立法而非憲法!同時憲法也沒有規定國會有透過此種的法律的許可權。這就違背了憲法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地位平行的根本原則。是憲法的至高無上還是普通法律可以取代憲法?答案不言而喻。

看似馬歇爾在限制了聯邦最高法院的權利,同時馬伯裡也沒有當上治安法官。實則不然,因為馬歇爾巧妙地拿到了司法機關解釋憲法,並宣佈違憲的法律法規無效的權利。最高法院可以真正地開始制衡立法與行政機關。歷史性的勝利!

最後的判決:

1、《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條因違憲而被取消!

2、根據憲法第3條第2款,馬伯裡的案件不符合聯邦最高法院最初管轄權,只有上訴管轄權。通俗說馬伯裡告錯地了,應先到聯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麥迪遜。

判決的絕妙:

如果您看到了這裡,我將會簡明分析這一份判決的絕妙之處。瞭解為什麼200百年後的今天,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博物館中,唯有馬歇爾大法官一人享有全身銅像的特殊待遇。

首先在面對國會時,馬歇爾宣佈《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條因違憲而被取消的做法是對此法律規定中最高法院自身的權利進行了限制,所以國會找不出任何理由進行對抗,更無法彈劾最高法院大法官;其次面對政府時,馬歇爾沒有要求國務卿簽發執行令,而是建議馬伯裡去下級法院控告麥迪遜。如此,行政當局也沒有任何藉口與最高法院過不去。這樣,馬歇爾巧妙地避開了前方的兩個攔路虎。

馬歇爾使得最高法院手握憲法解釋權和違憲審查權。一方面使司法機關與立法、行政機關開始真正處於相抗衡的地位。另一方面極大增強了最高法院的權威的聲望。美國學者梅森認為:與英國王權相比,美國最高法院不僅僅是權威的象徵,而且手握實權,他能使國會、總統、州長以及立法者俯首就範。

馬伯裡訴麥迪遜案:馬歇爾的困境與突破

在200多年前美國憲法尚不完善且極具彈性的時候,馬歇爾以自己的強烈意志錘鍊了它。在今天的美國憲法中留下了其深刻的思想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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