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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析:民間借貸關係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要件

2021-10-10由 行走的追夢人lslouc 發表于 歷史

案例探析:民間借貸關係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要件

民法典和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頒佈後,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認定更加的嚴格,也更加的合理,基本可以確定就是如果超過夫妻共同生活的必須標準的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借貸行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所以現在民間借貸或者二手房買賣一般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那麼今日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關於張某雨、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案例探析:民間借貸關係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要件

一、案件基本事實和判決結果

(2021)魯13民終258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張某雨、劉丹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8年8月7日登記結婚。2015年2月17日,張某雨因購買貨車搞運輸向付文華借款20000元,約定於2015年3月27日還清,借款期限一個月,口頭約定月利率1%,張某雨提供登記在劉丹名下的魯QW××**號小型客車作為抵押。2017年7月30日,被告因購買貨車搞運輸生意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約定2017年年底還清,口頭約定月利率1%。被告借款後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400元,2019年11月3日後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償還。原告於2020年8月26日訴至一審法院,支付律師代理費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雨因購買貨車搞運輸需要向付文華借款40000元,並承諾向原告支付利息,對此有被告出具的借條及原告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等予以證實,被告對借款40000元的事實亦予以認可,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張某雨與劉丹系夫妻關係,且其借款時以劉丹名下的魯QW××**號小型客車作為抵押,故劉丹對該借款知情並予以認可,故該借款應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抗辯稱第一筆借款20000元已償還,因其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且被告直到2019年11月3日前還一直按月利率1%支付40000元借款的利息,故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採納。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後未償還借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援。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3000元,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張某雨、劉丹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付文華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雙方約定的月利率1%計算);二、駁回原告付文華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張某雨、劉丹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案例探析:民間借貸關係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要件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借款4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上訴人主張第一筆借款已經分二次償還完畢,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且上訴人直到2019年11月3日前仍按照月利率1%支付40000元借款利息,上訴人對利息的辯稱亦無證據證明,故本院對該上訴請求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張某雨、劉丹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探析:民間借貸關係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要件

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和實務探析

1。本案較為簡單,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法院判決的時候推定女方知曉。最大的因素就是借款的時候抵押,使用的是車輛使用證,也就是咱們說的大本,相當於車輛的身份證,登記在女方名下,男方用來借貸,而且本案的借貸屬於是做貨運生意,基本上收入也是用於家庭開支,法院判決女方理應知曉,也實屬應當。

2。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共債共籤”原則,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儘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實踐中,很多商業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對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一方確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到場,也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否則不予貸款,這種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債務不能清償的風險,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對夫妻一方權益的損害。“共債共籤”原則實現了婚姻法夫妻財產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有機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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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雖然要求夫妻“共債共籤”可能會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響,但在債權債務關係形成時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產生衝突時,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關係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則和公民基本財產權利人格權利,故應優先考慮。事實上,適當增加交易成本不僅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還可以減少事後紛爭,從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

6。通常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學理上稱之為日常家事。我國民法學界、婚姻法學界通說認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家庭日常事務的範圍內,夫妻互為代理人,這是婚姻的當然效力,屬於法定代理。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從相關條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內夫妻互為代理人的結論。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裡所指的平等處理權既包括對積極財產的處理,也包括對消極財產即債務的處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該規定涵蓋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實質內容。因此,在夫妻未約定分別財產制或者雖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7。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八大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裝置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訊、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但農村承包經營戶有其特殊性,農村承包經營戶一般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日常生活與承包經營行為經常交織在一起,二者難以嚴格區分,故為了正常的承包經營所負債務,可以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當然,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人們家庭觀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斷髮展變化,在認定是否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時,也要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

8。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型別、數量、形態以及理財模式等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生活消費日趨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侷限於以前傳統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開支,還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支出,這些支出系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用於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支出,性質上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範圍。《解釋》第三條中所稱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9。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更為複雜,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另一方進行了授權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夫妻從事商業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

10。從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對於前者,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如果舉債人的配偶一方反駁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則由其舉證證明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對於後者,雖然債務形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但一般情況下並不當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由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等規定,舉證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或者所負債務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1。這裡需要指出的是,《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與上述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是一脈相承的。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據,以及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者電話、簡訊、微信、郵件等其他體現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有關證據,恰恰是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上述區分是否屬於家庭日常生活範圍形成債務的不同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有效解決了目前爭議突出的債權人權益保護和未舉債夫妻一方權益保護的平衡問題。

12。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從事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交易行為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兩者之間具有以下差異。(1)從範圍上看,前者僅限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和基本內容,而後者的範圍更大。(2)從表現形式看,前者僅限於合同交易,而後者還包括投資、決議甚至侵權行為所生債務。(3)從舉證責任的程度要求來看,在前者,債權人只需證明交易事項為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具有適當性,通常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可予判斷;在後者,債權人需要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在舉證的精確度上要求更高。(4)從與夫妻財產製的關係來看,前者不受夫妻財產製型別的影響,無論是夫妻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均可適用日常家事代理權;而在分別財產制之下,夫妻共同生活與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範圍則取決於夫妻之間的具體約定。

13。在夫妻雙方採法定財產製的情況下,通常以為家庭利益作為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重要標準,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四種情形。(1)對於約定之債,原則上夫妻一方所負之債應當是有償的。對外擔保之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2)對於法定之債,若是為家庭利益而負擔,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為家庭生計的計程車司機因交通肇事所生債務。 (3)為家庭利益所負債務應當具有正當性。因夫妻一方盜竊、搶劫、賭博、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行為等所生債務即使是為家庭利益,也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4)為家庭利益所負債務應當是有償的。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提供擔保、對外作較大數額贈與的債務不在此限。

14。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必須是為家庭利益所負債務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很強的私密性不同,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開性。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生產經營主體的性質以及夫妻在其中所處地位等因素是判斷該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重要依據。具體而言,包括如下三種情形。(1)夫妻一方負債用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或者個體工商經營。雖然《民法總則》第56條 區分個體工商戶的個人經營與家庭經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有例外規定,即如果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則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由於個體工商戶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通常是夫妻共同生產經營,這使得“兩戶”的夫妻共同債務與承包方的個人債務之間的界限比較模糊。債權人舉證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或者個體工商經營的,即可認定該負債為夫妻共同債務。(2)公司股東或者企業合夥人為夫妻二人(夫妻企業),或者夫妻雙方均系公司控股股東或擔任公司董事、總經理或監事等重要職位(包括擔任隱名控制人的情形)。在此類企業經營活動中,由於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或參與經營,若舉債一方將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而獲得的資金投資或者轉借給公司或合夥企業,舉債方配偶作為參與企業共同經營的重要成員,應當知曉該負債的用途。除非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該獲益必然屬於家庭利益。因此,於此情形所負債務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3)舉債一方作為建設專案工程部門的負責人,其配偶參與經營的,若該負責人將對外所負之債用於工程建設,也應推定另一方配偶知曉該負債所獲利益屬於家庭利益,此種所負債務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概言之,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之下,若夫妻團體被嵌入企業經營組織的框架內,夫妻雙方具有共同經營管理、參與經營管理或者具有相應的外觀表象,一方對外所負之債用於投資該企業,相對方基於經營管理的原因對此明知或應當知道,可以推定該負債所獲利益系家庭利益,該方配偶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5。相反,若舉債方配偶並不實際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如夫妻一方將其所借之款實際用於自己作為小股東的公司,或者用於金融投資或轉借他人以謀取利息,或者用於自己或與他人共同經營的公司等,由於另一方配偶對此可能完全不知情,在強調人格獨立的社會背景下,該借款或投資是否真正為家庭利益顯非理所當然。此際,債權人應要求債務人實行“共債共籤”,否則只能請求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不能請求其配偶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確是為家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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