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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選人”的“改官”辦法(上)

2021-10-10由 肇英 發表于 歷史

“國朝(宋朝)用人之法,一則曰舉主,二則曰舉主,視漢、唐又遠過焉”。

——(南宋)黃履翁《古今源流至論別集·卷七·舉主》

宋代“選人”的“改官”辦法(上)

世間對歷史的認識,經常是刻板、模糊,並先入為主的。如在宋代政治制度史上,今人就常強調“科舉”,而輕視“薦舉”。然而,科舉雖是宋代文官入仕的主要渠道【1】,可薦舉在宋代文官人事制度上也是非常重要的。

【注1:此處的“主要渠道”,是指宋代的部分科舉(主要是進士科)出身者,基本把持了中、高階文官的位置,即“佔主要地位的渠道”,而並非是指“人數佔比上的主要渠道”。】

兩宋時的“有出身者”【2】達數萬之眾,其中能名留青史者多是中·高階官員,基層官員往往寂寂無名。而薦舉,恰恰是一名宋代基層文官走向顯達之路上的門檻。且這門檻隔幾步就有一道……【3】

【注2:宋代文官入仕做官的途徑,制度上通常分為兩大類——即“有出身”的與“雜出身(無出身)”的。“有出身者”裡大多數為“中進士者”。相關可參見

《宋代文官的“出身”》

一文。】

【注3:薦舉在宋代文官人事上使用相當頻繁,其主要分“常程薦舉”“特詔薦舉”“辟舉”這三大類。】

宋代文官中的京官、升朝官,一般在關升資序【4】或被任命為某些重要職務(差遣、職事官)前,需要受人薦舉;而選人們更是連階官(本官、寄祿官)的正常遷轉,都需要受人薦舉方可。其中尤以選人“改官”,為至難的一關。

【注4:宋代的具體職務(差遣、職事官),分為各種“資序”,即以“擔任某種職務所需的資格”來構成升遷體系(這有些類似現在的“工作經歷”)。比如“監當”“知縣”“通判”“知州”等等。具體而言,在某一資序積累一定任數,即可出任資序更高一級的職務,例如擁有“第二任通判資序”者,可出任知州;同時,層級接近的資序之間又可以換算,例如“第一任轉運判官資序”=“第二任通判資序”。】

宋代“選人”的“改官”辦法(上)

引自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中華書局,1997年)

我們知道,宋代文官,依照他們所擁有的文階官(本官、寄祿官),可以分成選人(幕職州縣官)、京官、升朝官這三個群體。後兩者之間可以自由遷轉,故而經常也被合稱為“京朝官”。而中·高階文官職務,甚至不少重要的基層文官職務,恰恰是需要本官達到京官乃至升朝官,才可以出任的。因此,宋代文臣在階官上最主要的差別,也就在於“選人”同“京官”之間的巨大鴻溝了。

為什麼說是“巨大鴻溝”呢?

自然是因為難以跨越了——

北宋太祖開寶三年(970年),命文臣升朝官各薦舉1名現任或曾任幕職州縣官者,以為升朝官,此即宋代“用舉主改官”(即選人由舉主薦舉而“改”京朝官)之始。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規定選人必須達到“三任六考”【5】,方可受薦改京官。

【注5:“一任”即官員職務的“一個任期”(通常長短不一),“考”則指官員“在任一年時間”,“三任六考”也就是“三次任職、任期時間總計滿六年”。】

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規則一時放寬。允許達到“三任七考”,歷任未有罪過,且確有政績者,自行申請改官,無需舉主薦舉。

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改而規定,選人改京官,需2員舉主共同薦舉。

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更是將薦舉選人改京官的舉主數一氣提高到了5員(其中1員必須是路級長官的職務)。就此,宋代選人“薦舉改官”的制度基本確定。

在北宋之後的時間裡,相關制度雖偶有調整,但大體依然如故。不過在選人考數、舉主員數等之上規定地更細一些,並對犯有罪過的選人,在選人考數、舉主員數上進一步增加。

到了南宋時,選人薦舉改官的制度,在選人考數、舉主員數等的增減方面,則規定地愈加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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