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躬耕地之辨丨包公再世,可否“法正”?

2021-10-03由 望峰鳶 發表于 歷史

文/臥龍躬耕

古人講:“治史如斷獄”,諸葛亮躬耕地之爭其實就是在打一場文化官司。

躬耕地之辨丨包公再世,可否“法正”?

在諸葛亮躬耕地問題上,諸葛亮的“臣本布衣,躬耕於南陽”是一筆文化遺產,現在聲索繼承者有:1、南陽城西臥龍崗(南陽郡治宛城/南陽城,《出師表》稱“臣本布衣,躬耕於南陽”;代理人為今南陽市);2、襄陽城西古隆中(東晉時由襄陽史家追認為”南陽之鄧縣”飛地、“亮家”、”隆中”;代理人是今襄陽市)。

法律角度講:

一,雙方確認的躬耕時間為東漢建安二年(197)至建安十二年(207),諸葛亮在此時間以外的活動記載不能作為直接證據。

二,直接證據的有效時間為西晉《三國志》成書以前,因為此前的史料訴訟(爭論)雙方均認可,沒有異議。《三國志》的記載可以視為第一現場的當事人的直接證言。

三,東晉南北朝時期的記載,訴訟(爭論)雙方產生了歧義,加上所有證言(記載)均為事後(100餘年後)局外人根據傳言的自我認定,故只能作為間接證據。

躬耕地之辨丨包公再世,可否“法正”?

四,無直接來源的證言(沒有獨立來源的記載)、從其他證人那裡聽來的傳言(層累疊加和人云亦云的史料)不能和源出證據相互印證,應視為同一間接證據,不能重複使用,相互印證。

五,自相矛盾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六,隋唐以後的史料、文藝作品的觀點只能作為(社會輿論)參考,不能作為證據。

七,當事人根據其他案例假設和推測出可能出現的情況,不能作為證據。

八,其他法官、律師(即各類專家們)在非中立場合發表的意見,僅供參考,不能作為證據。

躬耕地之辨丨包公再世,可否“法正”?

“襄陽說”對“諸葛亮躬耕於隆中”這個新“主張權利”的舉證主要有:東晉習鑿齒說的“亮家於南陽之鄧縣,在襄陽城西二十里,號曰隆中”。從證據學的角度來講,

一,習鑿齒不是當事人,晚於諸葛亮躬耕南陽170餘年,故習鑿齒的證詞不能作為直接證據。

二,此說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其他證據均來源於習說,故應合併於此證據之中),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孤證不能定案,不具備間接證據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三,此證據中的“亮家”與當事人爭議之主要事實或訴訟的主要標的“躬耕於南陽”、“三顧茅廬”不符,“亮家”與“躬耕地”是不同的概念,亮家有多處,躬耕地則只有一處,故不具備間接證據的關聯性。

四,此證據與該證人其他說法如:“襄陽有孔明故宅”、“自漢以南為南郡”、所收《後出師表》中的“困於南陽”等自相矛盾,不具備證據的協調性。

五,習鑿齒與一方當事人(襄陽市)有利害關係,其證詞應儘量迴避或採信時極為慎重(此為玩笑話,但在法律思維上可能就得這麼做,事實上,習鑿齒在諸葛亮故宅的問題上,其意識傾向性的確十分嚴重)。

六,“襄陽說”的所有證據均無法證實諸葛亮在“建安二年至十二年”這個有效時間之內始終是在隆中的,無法證明諸葛亮此時期不在南陽。

七,此證據不具備“排他性”,它排除不了“躬耕南陽”的真實性,事實上,從習鑿齒開始,也從來沒有人去直接懷疑和排除“躬耕南陽”的真實性。同時有沒有任何人將隆中稱為“南陽”。相反地,南陽臥龍崗所在地宛城,歷史上做為南陽郡郡城,在史書典籍中被約定俗成地稱為“南陽(城)”。

躬耕地之辨丨包公再世,可否“法正”?

對於“襄陽說”的證據,“南陽說”也提出另一條證據說:“史載兩郡以漢水為界,自漢以南為南郡,自漢以北為南陽郡。隆中位於漢水以南,東漢時不屬南陽郡。故‘躬耕南陽’不可能包括隆中。”此證據(記載)出現於《三國志》以前,且是與《三國志》及諸葛亮本人的口述為不同來源的證據,其他史書也沒有出現與此相悖的記載,可以視為直接證據。如果兩郡以漢水為界得到確認,則“隆中”就不具備爭奪“躬耕南陽”這份文化遺產的資格,“襄陽說”就應當承擔敗訴之責任。即“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對此,“襄陽說”反據說:“不能把兩郡邊界以沔水為界絕對化,何況秦建制離東漢末已400餘年,邊界變化較大。東漢時,實際上南陽和南郡已開始突破沔水界線,如南陽郡之武當、筑陽、山都三縣均在沔水之南,即是明證。”

躬耕地之辨丨包公再世,可否“法正”?

細查此條證據,一,武當等三縣的設定與鄧縣是否越江管轄隆中沒有必然的關係,應為無效證據。就如舉證張三的朋友李四繼承過一筆遺產不能證明張三也應該繼承這筆遺產一樣。二,三縣西與漢中郡交界,沔水此段為南陽郡內河,不是南、南陽兩郡的界河,與反據的“自漢以南為南郡,自漢以北為南陽郡”的證據不具備同一性和可比性(風馬牛不相及)。至於用“郡望”、“籍貫”來作為“南陽”可以作為指代隆中的證據,更是牽強附會。三,代理人襄陽市承認西漢時期隆中屬南郡,而“推斷”東漢時期兩郡邊界可能有變化不具有實際意義。推斷、“實際上”、“不能絕對化”等模糊語言不能作為證據。代理人襄陽市沒有提供任何東漢時期隆中段漢水兩岸有行政區劃變更的史書記載,故臆想的邊界變化不能作為證據。四,習鑿齒的“亮家於南陽之鄧縣,在襄陽城西二十里”與其“自漢以南為南郡”“襄陽有孔明故宅”自相矛盾,應排除在有效證據之外。

躬耕地之辨丨包公再世,可否“法正”?

證據的審查是非常必要的,使訴訟雙方和法官可以在這種縝密地比較、核對、鑑別中排除大量的無效的、矛盾的證據,排除干擾,將解決問題的焦點集中在真實有效的證據之上。所以,在躬耕地問題上,儘管諸葛亮於襄陽活動的記載多於南陽,但

在“偏執刻板”的程序正義面前,僅僅一句“躬耕於南陽”的當事人陳述和“兩郡以漢水為界”的書證就可以讓“襄陽說”失去這份文化遺產。

這樣的“規則”可能會讓“襄陽說”的朋友感到不公平,但如果真訴諸於法律,結果很可能就是這樣。

躬耕地之辨丨包公再世,可否“法正”?

以上所說僅僅是一種思考方向,是希望我們的爭論能更嚴謹、更清晰、更縝密和更具邏輯性,並非真要和“襄陽說”的朋友訴諸法律,去打什麼官司。希望透過這樣的思維模式,能使我們以後的爭論中不再出現那種 “有可能”、“也許這個時候”等似是而非的話語,不再出現“四個意涵”、“意指隆中”這樣的“夢囈”;不再出現“‘躬耕於南陽只能說諸葛亮躬耕的隆中是在漢水以南,南陽之鄧縣的這一小塊地方是跨過了漢水的”這樣的匪夷所思的“鬼話”;不再出現用“郡望”、“籍貫”,用與漢中郡交界的武當、筑陽跨漢水而置的所謂證據,來論證鄧縣也可以跨漢水管轄隆中這樣“驢頭不對馬嘴”的事例。

史學沒有法學這麼嚴謹,這麼刻板,但也不應是一個“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歷史就是歷史,歷史將證明歷史。

躬耕地之辨丨包公再世,可否“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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