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10“人性化”的西周法律
《左傳》言“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周朝禮法是在繼承商代禮法的基礎上增減修訂的,其包含了祭祀、朝貢、刑罰等多個方面。
《九刑》
相傳九刑制於周初,剛剛奪得天下的周朝為防治叛亂和犯罪,命周公旦製作“九刑”。九刑除了沿用夏商時期的墨(以墨刺面、身為記)、劓(割鼻)、剕(費音,也稱刖,斷足)、宮、大辟(死刑)五大刑罰外,又增加了流(流放)、贖(以錢贖罪)、鞭、撲(杖責)四種刑罰。
《呂刑》
周穆王時,諸侯之間不和睦,呂侯請王命頒佈的法律,因呂侯後代改封甫侯,所以又稱為《甫刑》。根據《尚書》和《史記》記載,穆王頒佈《呂刑》的目的是為了訓誡百姓、“明德慎罰”,廢除嚴酷的舊法,其主要內容有下:
1。審案時要“兩造具備”,即原告、被告要到齊
2。原告和被告到齊後,法官先審查
五辭
(即五聽,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如果五辭核實可信,就用
五刑
來處理。如果用五刑不合適,就用
五罰
來處理;如果用五罰處理不合適,就用
五過
來處理。
3。
五罰
:用五刑定罪不合適或者以五刑定罪存疑的可採用“五罰”處理
判處墨刑感到可疑,可以從輕處治,罰銅一百鍰(環音,古時六兩),要核實其罪行後才可處罰;判處劓刑感到可疑,可以從輕處治,罰金二百鍰,要核實其罪行;判處剕刑感到可疑,可以從輕處治,罰金五百鍰,需要核實其罪行;判處宮刑感到可疑,可以從輕處治,罰金六百鍰,需要核實其罪行;判處死刑感到可疑,可以從輕處治,罰金一千鍰,需要核實其罪行。
4. 五過
:用五罰定罪不合適或者以五罰定罪存疑的可採用“五過”處理,即
惟官:畏權勢而枉法。
惟反:公報私仇。
惟內:袒護親戚。
惟貨:圖財枉法。
惟來:受人請託枉法。
有以上五種過失,輕判或重判他人之罪,官員要受到和罪犯同樣的懲罰
5。 定罪要仔細核查,查實之後才能定罪,定罪後才能進行處罰
6。 審理案件要有共同辦案的人
7。 刑罰允許有一定靈活性,重刑應該減輕的,就減一等處罰,輕刑應該加重的,就加一等處罰。
8。 刑罰貴在慎重,根據實際情況,有時可以把兩種罪行合併考慮,只進行一種處罰。
《呂刑》中有三千條刑罰(一說二千八百條),其中墨罰的條目有一千,劓罰的條目有一千,剕罰的條目有五百,宮罰的條目有三百,死罪的刑罰條目有二百,《呂刑》的頒佈也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緩和社會矛盾、維護周王朝統治的作用。
從今天的角度來看,《呂刑》對以後各代甚至今天的法律都有一定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