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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10“人性化”的西周法律

2021-09-30由 史海採擷 發表于 歷史

《左傳》言“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周朝禮法是在繼承商代禮法的基礎上增減修訂的,其包含了祭祀、朝貢、刑罰等多個方面。

《九刑》

西周10“人性化”的西周法律

相傳九刑制於周初,剛剛奪得天下的周朝為防治叛亂和犯罪,命周公旦製作“九刑”。九刑除了沿用夏商時期的墨(以墨刺面、身為記)、劓(割鼻)、剕(費音,也稱刖,斷足)、宮、大辟(死刑)五大刑罰外,又增加了流(流放)、贖(以錢贖罪)、鞭、撲(杖責)四種刑罰。

《呂刑》

西周10“人性化”的西周法律

周穆王時,諸侯之間不和睦,呂侯請王命頒佈的法律,因呂侯後代改封甫侯,所以又稱為《甫刑》。根據《尚書》和《史記》記載,穆王頒佈《呂刑》的目的是為了訓誡百姓、“明德慎罰”,廢除嚴酷的舊法,其主要內容有下:

1。審案時要“兩造具備”,即原告、被告要到齊

2。原告和被告到齊後,法官先審查

五辭

(即五聽,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如果五辭核實可信,就用

五刑

來處理。如果用五刑不合適,就用

五罰

來處理;如果用五罰處理不合適,就用

五過

來處理。

3。

五罰

:用五刑定罪不合適或者以五刑定罪存疑的可採用“五罰”處理

判處墨刑感到可疑,可以從輕處治,罰銅一百鍰(環音,古時六兩),要核實其罪行後才可處罰;判處劓刑感到可疑,可以從輕處治,罰金二百鍰,要核實其罪行;判處剕刑感到可疑,可以從輕處治,罰金五百鍰,需要核實其罪行;判處宮刑感到可疑,可以從輕處治,罰金六百鍰,需要核實其罪行;判處死刑感到可疑,可以從輕處治,罰金一千鍰,需要核實其罪行。

4. 五過

:用五罰定罪不合適或者以五罰定罪存疑的可採用“五過”處理,即

惟官:畏權勢而枉法。

惟反:公報私仇。

惟內:袒護親戚。

惟貨:圖財枉法。

惟來:受人請託枉法。

有以上五種過失,輕判或重判他人之罪,官員要受到和罪犯同樣的懲罰

5。 定罪要仔細核查,查實之後才能定罪,定罪後才能進行處罰

6。 審理案件要有共同辦案的人

7。 刑罰允許有一定靈活性,重刑應該減輕的,就減一等處罰,輕刑應該加重的,就加一等處罰。

8。 刑罰貴在慎重,根據實際情況,有時可以把兩種罪行合併考慮,只進行一種處罰。

《呂刑》中有三千條刑罰(一說二千八百條),其中墨罰的條目有一千,劓罰的條目有一千,剕罰的條目有五百,宮罰的條目有三百,死罪的刑罰條目有二百,《呂刑》的頒佈也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緩和社會矛盾、維護周王朝統治的作用。

從今天的角度來看,《呂刑》對以後各代甚至今天的法律都有一定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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