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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的法律適用規則

2021-09-28由 勾曉強律師 發表于 歷史

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了因無權處分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其法律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消了上述規定並且在第二百一十五規定了區分原則,在第五百九十七條規定了無權處分的違約責任等情形。本篇文章針對民法上無權處分的法律適用規則展開討論,供大家學習參考。如有錯誤,請及時指正。

一、我們國家的物權變動模式,接近於債權形式主義。

按照民法典總則篇的規定結合法學理論,我們國家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模式為債權形式主義與不動產登記或動產交付之結合。具體而言是指物權因法律行為進而發生變動時,除有債權的合意之外, 還必須履行不動產登記或動產交付的法定要件, 物權變動才最終完成並生效。合同的生效與物權的變動並不同步,可以歸納如下:未交付、未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或者法律行為的生效,但是合同或者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則不可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可以表示為生效的合同或法律行為+處分權+交付(動產)或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

二、合同的生效與物權的變動需要遵循區分原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以上就是區分原則的含義。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也規定了類似的規定,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權處分並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若無其他效力瑕疵,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比如房屋買賣中,未辦理過戶登記,物權變動不能發生,買受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是物權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再比如不動產抵押中,若未辦理抵押登記,則抵押權未設立及生效,但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及其履行。

三、處分權受限的特別情形列舉。

1、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房屋建造、繼承、以物抵債的裁定、形成之訴的判決等情形,自法律事實形成時取得物權;另行處分時,未經登記,簽訂的合同有效,但不發生物權效力。

2、預告登記人辦理預告登記後,所有權人處分不動產物權時,合同有效,但是未經預告登記人同意,不發生物權效力。

四、無權處分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了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最終的效力狀態,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合同自始有效;權利人未追認並且處分人亦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確定無效,其實這個法條規定是有問題的。前邊闡述的物權變動和區分原則已經說明了。我們國家的民法典體系沒有規定債法總論,也就沒有債權行為的負擔性規定;同樣,物權變動處分行為的無因性也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所以導致了包括合同法及擔保法的個別法條存在技術上及邏輯上的內在混亂。但是最終透過的民法典直接取消了本法條,那麼我們需要考慮取消後無權處分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無權處分的違約責任,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及其後續處理規則。簡要解釋一下就是,無處分權人如果事後取得處分權,一切正常進行;無處分權人事後沒有取得處分權,就需要承擔財產返還、折價補償及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五、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和善意相對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就是說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條關於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那麼善意取得制度如何重新構建。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具體為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符合受讓人善意+合理的轉讓價格+不動產登記或者動產交付時,受讓人善意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那麼受讓人“善意”的界定就成為了關鍵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善意”為受讓人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同時受讓人的“善意”必須持續到不動產登記辦理完畢或者動產完成交付之後才算結束。

這時我們會發現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有權處分或者無權代理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買賣合同有效,而物權的處分行為效力待定,當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成就時,物權的處分行為最終推定為有效。

這裡還有個問題需要探討一番,就是“善意”的舉證責任到底歸誰,也就是說誰承擔“善意”的舉證證明責任,目前的法律規則及司法實踐則傾向於保護並維持交易秩序的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善意推定規則為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司法解釋把舉證責任分配給了真實權利人。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受讓人的惡意有時候真實權利人可能真的永遠無法證明,因為證明受讓人知情或者雖然不知情但存在重大過失確實太難了。這也就告訴我們,生活中借名賣房、婚姻關係存續等情況下一定要更加小心的學會保護好自己的財產,防止轉讓人和受讓人惡意串通導致自己財產的重大損失發生。如果發生對真實權利人的權利損害,真實權利人的救濟途徑畢竟有限,要麼證明轉讓人和受讓人惡意串通,要麼只能是要求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提起違約損害賠償之訴了。

六、其他型別的有償合同參照適用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買賣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第一百七十四條其他有償合同的法律規定結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條同樣規定了其他有償合同在沒有直接請求權基礎的情況下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具體案件。

如此一來,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其他有償合同和買賣合同類似,合同是否有效與無權處分行為各行其是。合同無效,一切免談;合同有效,有權處分是常態;合同有效,無權處分違約賠償是補充;無論如何,只有無權處分才有可能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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