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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江津區律師辯護 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多久

2021-08-12由 智豪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歷史

本文由

張智勇律師團隊

編輯整理(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涉黑案件、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網路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關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判決書:

被告人馬某甲,男,漢族,小學文化,農民,重慶市江津區人,住重慶市江津區。因故意傷害於XX年3月10日被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XX年3月27日被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取保候審,XX年3月26日被本院決定監視居住。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甲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於XX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指控:XX年2月27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馬某甲在重慶市江津區的家中門口,看見被害人房某用洗衣棒無故毆打擔著熟料空桶的妻子何某,隨即房某被現場民警勸阻並奪走其洗衣棒,之後被告人馬某甲吼罵房某,房某往後退至公路斜下坡處,並將何某倒在地上的一個熟料空桶踢翻。被告人馬某甲見狀遂上前用雙手推了房某的肩膀部位,房某當即仰面後倒,後腦部位著地,左耳流血。隨後,房某被送往醫院搶救。

由於傷情嚴重,被害人房某一直在重症監護室治療,神志深昏迷,直至XX年11月5日死亡。XX年9月經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被害人房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XX年1月8日經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被害人房某系顱腦外傷後持續性植物狀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XX年2月27日,被告人馬某甲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馬某甲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XX年2月27日,被告人馬某甲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XX年4月12日,在本院主持調解下,被告人馬某甲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馬某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20萬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馬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江津區第二人民醫院病歷材料、江津精神病院門診病歷、殘疾人證、殘疾評定表、戶籍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諒解書、收條等書證;

2、證人何某、汪某、趙某2、吳某、趙某1、袁某的證言;

3、被告人馬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法醫學人體損傷鑑定書、屍檢鑑定書;

5、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材料收集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鎖鏈,經當庭質證屬實,被告人馬某甲及其辯護人沒有異議,予以採信。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甲過失造成他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馬某甲犯罪以後自首,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損失並得到諒解,有悔罪表現,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條之規定判決。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專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於申請取保候審、罪輕辯護等,瞭解更多請訪問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重慶江津區律師辯護 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有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透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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