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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寶典】如何讓當事人走過一審、二審、再審,檢察院民事監督?

2021-07-21由 拾月n 發表于 歷史

當事人在別無選擇情況下,走上司法訴訟,首先面對起訴。一旦遭遇錯判,接下來可能面臨上訴、法院再審,檢察院民事監督的局面,其過程有步步登高的感覺。起訴、上訴是當事人比較常見或親臨,法院再審和檢察院民事監督難度極高。若當事人不夠堅韌和堅持,心理承受能力弱或境界達不到的話,在面臨經濟和精神上雙層壓力情況下,大部分當事人會半途退卻,放棄權益。

我是千千萬萬當事人中的一員,普普通通,天生內向柔弱,偏偏選擇了不放棄。為了向錯誤判決說不,走過一審、二審、再審,甚至去最高院申訴。

都說不撞南牆不回頭,我卻撞到南牆也不回頭,且越挫越勇。相信法律最終會還我公正,是我堅持不懈,盡力學習的動力。個人認為,面對錯誤判決,只要還有法律救濟途徑,就不輕易放棄,必須堅持到底。

現,分享王振濤老師撰寫的“再審申請書寫作指引”第一部分,原文:

“一、把握再審請求的層次。實踐中發現,絕大多數再審申請書在再審請求這一項下,提出的均為要求進行改判的內容,而缺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裁定再審的請求。這似乎是當事人/代理人對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程式瞭解不夠深入導致的結果。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的審判監督程式主要包括了兩個子程式:再審審查和再審。在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是由不同業務庭分別處理上述兩個程式的工作。通行的做法是立案庭負責再審審查,審判監督庭負責再審審理,也有法院將再審審查工作根據案件性質分散到各業務庭,少數法院將上述兩個程式均放在同一業務庭實施。既然審判監督程式包含了兩個子程式,那麼再審申請書也應體現上述程式,完整表述再審請求。我們發現大量再審申請書缺乏對裁定再審本案的請求內容,而是越過再審審查的程式,一步到位,直接要求對案件實體進行改判。這樣的表述方式已經習以為常,但是這種作法實際上是對審判監督程式把握不準的體現,也是對從事再審聽證複查法官的忽視。律師辦理一個成功的再審申請案件會經歷兩個階段,拿到兩份裁判文書:一是再審裁定,通常是上級法院的提審裁定。二是再審判決或裁定。如果再審申請直接指向實體再審環節的處理,那麼,對再審審查的缺失,就是一個缺憾。可以參考的再審請求部分如下:1、裁定再審本案;2、撤銷二審判決,改判……。對1的內容,可以具體表述為裁定提審或者指令再審本案。對2的內容,可以根據個案具體細化表述。當然,審查和再審的分置,客觀上造成了些許不便。一份再審申請書,在審查環節要宣讀,在再審環節還要讀。筆者認為,在再審庭審時,對上述1的內容就不必再宣讀了”。

作為當事人要有定力,多看多學法律知識,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經過漫長風風雨雨,相信自己的選擇是正確的,雖然路還很長。

河南遭遇極端強降雨已經三天了,不知道鄭州現在狀況如何。昨晚看鄭州電視臺直播,停水、停電,一片赤黑,很擔心。河南加油。鄭州加油。王老師加油。

向錯誤判決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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