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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一男子拉公交車方向盤被判刑

2021-11-09由 義烏網創祺文化 發表于 母嬰

因錯過停靠點,不顧全車人員安危,拉拽公交車方向盤,迫使駕駛員緊急停車。10月20日上午,經東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東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東陽首例妨害安全駕駛罪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因干擾公交車駕駛員正常駕駛,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東陽一男子拉公交車方向盤被判刑

今年7月17日下午,徐某某從東陽市區乘坐公交車回城東街道某村,因錯過站點,要求駕駛員立即停車。但車輛已經駛離站點,徐某某要求未果,頓時情緒失控,採用拍打、腳踢後車門等方式發洩私憤。

駕駛員見狀後放緩車速繼續行駛,並告知徐某某在下一站點下車。此時,情緒焦躁的徐某某已經失去理智,不顧旁人勸說,上前一把拉拽方向盤,導致公交車被迫急停,車內乘客均受到驚嚇。隨後,駕駛員報警。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東陽市檢察院經審查證據,綜合考慮案發時公交車行駛速度、載客情況、通行路段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等因素,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裡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10月12日,東陽市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對徐某某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鑑於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被告人認罪認罰,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寬處理,遂作出如上判決。

公共安全無小事,任何人都不可輕視。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安全意識、文明乘車,萬萬不可因個人要求得不到滿足或者因個人恩怨,就對正在駕車的駕駛員實施辱罵、拉拽、毆打或者搶奪方向盤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司乘人員之間,應當積極溝通,互相尊重,共同維護和諧的乘車環境。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十一)》增設了“妨害安全駕駛罪”。干擾或侵害正在駕駛狀態的公共交通駕駛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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