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母嬰 > 正文

【法律課堂】初學民法,強制公示和任意公示晦澀難懂,也不容易記憶

2021-06-27由 瞬間心動的微密 發表于 母嬰

初學民法,強制公示和任意公示晦澀難懂,也不容易記憶,現將這兩種公示原則整理如下:

所謂公示,就是登記或者交付。

強制公示也稱為公示成立原則、形式主義。公示完成意味著合同履行或物權變動。合同生效產生債權關係;公示〈交付或登記〉完成,發生物權變動和對抗效力。也即未經公示物權不變動,此時合同成立,具有債權效力。

任意公示,也稱為公示對抗原則、公示〈交付或登記〉完成,意思主義。合同生效發生物權變動和其他債權關係,公示〈交付或登記〉完成,產生對抗效力。即未經公示物權仍變動。但“變動了的物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強制公示和任意公示的適用,以“強制公示”為原則,“任意公示”為例外。任意公示的型別包括:1。動產抵押(生產裝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3。地役權。4。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

不屬於強制公示和任意公示的兩種特殊情形: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發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權即設立,具備對抗效力;登記不是物權變動要件和對抗要件。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即產生物權變動、承包權設立,且能對抗第三人。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造冊,屬於行政手段,無民法意義,不能引起承包權設立,也不能賦予承包權對抗效力。

2。交通運輸工具的所有權變動(船舶、航空器、機動車)

交通工具買賣合同生效,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交付完成,所有權轉移,即物權變動;登記,產生對抗效力。

簡單說,記住4項任意公示情形和2項特殊情形,其他都是強制公示。

【法律課堂】初學民法,強制公示和任意公示晦澀難懂,也不容易記憶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