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爾蓋茨離婚訴狀
下面是這個離婚訴狀的中文翻譯,由雷莉 陳立彤翻譯。
華盛頓高等法院
關於申請人者梅琳達 · 弗倫奇 · 蓋茨和被申請人威廉 · 蓋茨的婚姻
離婚 ( 解散 ) 申請書
1. 當事人資訊
申請人居住地:金縣,華盛頓
被申請人居住地:金縣,華盛頓
2. 婚姻資訊
我們於1994 年 1 月 1 日在夏威夷的拉奈結婚。目前雙方已經分居。
3. 離婚請求
這段婚姻已經無法挽回地破裂了。我們請求法院解除我們的婚姻關係,並判決我們的婚姻關係在
分居合同
中規定的日期結束。
4. 對雙方的管轄權
法院對這樁婚姻有管轄權,因為夫妻中至少有一人住在華盛頓州。
法院對被告有屬人管轄權,因為被告住在華盛頓州。
5. 配偶中是否有一方懷孕了
不
6. 婚姻的孩子
我和我的配偶沒有 18 歲以下的孩子。
7. 對兒童的管轄權
( RCW 26。27。201 - 221, 231, 261, 271 )
不適用
8. 監護計劃
我和我的配偶沒有 18 歲以下的孩子。
9. 孩子的撫養費
雙方沒有未成年子女,任何中學後的費用已在分居合同中規定。
10. 來自其他關係的孩子
夫妻雙方都沒有其他伴侶的孩子。
11. 書面協議
你和你的配偶是否簽署過婚前協議分居合同或共同財產協議 ?
是的。
書面協議型別:根據 RCW 26。09。070 的分居合同。
法院是否應執行該合同 ? 是的。
12. 不動產 ( 土地或住宅 )
我請求法庭按照我們分居合同中的規定分割不動產。
13. 個人財產 ( 任何財產、資產或商業利益 )
我請求法庭按照我們分居合同中的規定分割個人財產。
14. 債務 ( 抵押貸款、信用卡和其他欠款 )
我請求法庭按照我們分居合同中的規定分割任何的債務和負債。
15. 配偶贍養費
無需配偶贍養費。
16. 費用和花費
無相關請求
17. 保護令
你希望法院釋出保護令作為此案最終命令的一部分嗎 ?
不需要。
18. 禁止令
你希望法院釋出禁止令作為此案最終命令的一部分嗎 ?
不需要。
19. 姓名更改
無相關請求。
20. 其他請求
無。
申請人請在下面填寫 :
根據華盛頓州的法律,我宣佈我在此表格上提供的事實是真實的,否則我將被處以偽證罪。(譯文來源:美國創業者)
從這個訴狀中,我們可以看到蓋茨夫婦只簽署了《分居合同》(Separation contract),但沒有簽署《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或者《共同財產協議》(Community property agreement)。
從上面翻譯的由女方(提供的訴狀可以看出,本案是由女方先提出,
結合雙方的共同宣告,大家覺得比爾蓋茨離婚原因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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