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發文!養殖戶福音:嚴禁以行政手段強行清退養殖戶
環保不達標、用地不合法、養殖場沒備案……
上述任何一個理由都對養殖戶產生了巨大的“威脅”,不僅可能使養殖戶遭到行政清退,還可能得不到任何補償,而如今,這種情況或將被改變。
近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釋出了關於深入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通知,該通知提出進一步完善支援畜牧業發展的政策保障體系,依法深入推進畜禽種業振興,將會對畜禽養殖戶產生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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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明確提出,應當保護養殖場戶合法權益,
各地要加強制度建設,對於隨意以行政手段強行清退畜禽養殖場戶的行為,建立健全懲處措施;對於確需清退的養殖場戶,完善相應的補償機制
。
在過往的徵收拆遷中,養殖場往往會面臨環保關停、禁養區禁養以及拆除違章建築等問題,這對養殖場經營者可以說是毀滅性的打擊。
養殖戶能否訴求合理的補償?強行行政清退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呢?我們分別來進行討論。
一、養殖場“拆違”
養殖場拆違主要是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養殖場或者是對“違法佔地”的養殖場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其屬於違法建築。
應當清楚的是,《城鄉規劃法》實施於2008年,但在實際拆除時,如果地方政府不區分養殖場建築的時間,隨意將2008年之前的建築也一併認定違建,不考慮歷史成因,顯然這種認定與法律的適用是違法的。
對於在農用地上建設養殖場能否認定違建,《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此也有規定,即: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彙總情況後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也就是說,在設施農用地上進行養殖,只需要養殖場場主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再向鄉鎮政府備案即可。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很多建設較早的養殖場,因為當時行政部門的支援,並沒有取得完善的備案手續但已經經營許久,在此情況下,也要結合具體的案件,不能一律認定為違建。
二、養殖場環保關停和禁養問題
環保關停主要是依據環境保護法,認定企業的環境評估不合格,對於養殖場環保關停,往往不區分養殖的行業,大部分家禽類的養殖,因為缺少環評手續或者環評不合格而導致關停,行政機關往往會做出行政處罰責令養殖場改正。
而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指定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建設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禁養區範圍內的已建成的畜禽養殖,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搬遷或關閉。
對於養殖場禁養環保關停,養殖場場主首先應當保障自身經營的合法性,比如有相應的營業執照、土地使用證、環境評價、排汙許可、消防驗收等相應的行政許可。
對於招商引資的政策性扶持,要綜合判斷作出承諾的行政機關是否有相應的行政權力。
如果養殖場不是建設在環保部門劃定的禁養區,可以透過補辦手續並向執法部門說明,必要時可以透過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不管“違建”還是環保關停禁養等型別,結合農業農村部最新的通知,養殖場戶不能隨意清退,清退也應當進行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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