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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調解——自願還是強制?

2022-12-30由 河馬律師 發表于 歷史

當事人為了主張自己的權利,起訴到法院。如果法院發現缺乏相關起訴條件,可能會告知當事人去委託律師來協助。

然而,在支出了不菲的律師費之後,當事人第一次接到法院的通知往往並不是關於何時開庭。而是來自調解員的調解溝通。以至於不少當事人產生廢了半天勁,法院還是不受理我的案件的想法。

訴前調解——自願還是強制?

原本設定訴前調解的目的提高審判的效率,

法院立案庭內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在當事人來院立案之時,立案人員應仔細審查案件,判斷案件的性質、複雜程度以及是否有調解的可能。對法律關係基本清楚、事實爭議不大、法律責任比較明確的一審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應該充分行使釋明權,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告知進入訴訟程式後的利弊,建議當事人首先選擇訴前調解,並徵求、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訴前調解。如果當事人願意,則應暫緩立案,由法官將案件轉至立案庭內設定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由立案法官協助人民調解員通知當事人到法院立案庭進行調解。

原本基於自願原則的調解制度,在很多基層法院竟然成了強制性程式。筆者甚至經歷過行政調解失敗轉而到法院立案,仍然要強制訴前調解的案件,理由是“我們的調解員水平比行政機關調解水平要高”,也經歷過不服勞動仲裁案件起訴至法院,依然被安排訴前調解,否則不予立案。而且給予簡單粗暴的回答——這是我們的規定。

更有甚者,當事人提出我不接受調解,讓法官判決的時候,調解員給出你不接受調解,難道要開庭給你審嗎?這種十分不具專業性的回覆,以至於讓當事人覺得法院是在變相拒絕接受案件。後經解釋,才耐著性子和調解員溝通,然而十天之後,調解員自己也不得不承認,調解失敗,我還是給你轉立案吧。

還有一些案件,當事人起訴的時候擔憂被告人會在收到起訴通知時轉移財產,所以想急切立案,然後拿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後立即進行訴中保全。(因訴前保全很多地方法院不予受理)。但這種強制性的訴前保全,調解員則扮演了一個“通風報信”的角色。以至於權利人苦不堪言。

這種情況其實還和一些法官審判時候的習慣有關,很多業務法官為了加快案件的審理程序,會先看隨案卷附送的調解意見書。因為即使調解失敗的案件。調解員經過和雙方溝通後,對案件事實的基本面會有一個大概的判斷,對雙方的底線也有一個大致的瞭解。這有助於法官迅速瞭解案件事實。

因為訴前調解的一些弊端,當下律師代理案件心照不宣的在訴狀上選擇不留當事人的聯絡方式。但這種做法一樣不妨礙調解員從被告處得知,並繞過律師和當事人聯絡。而對於當事人而言,他並不清楚調解員並非法官。有些調解員為了快速達成調解,也會有意無意模糊和法官之間的區別。使得一些當事人誤以為調解是來自法院的指示。

如果案件確實能得以順利調解,於任何一方都是好事。但實際操作中,很多調解員的調解手法過於粗暴。甚至給讓當事人灌輸類似“吃虧是福”的理念。或者“與其讓他多欠,不如少要一些馬上還現。”,並告知當事人繞開律師,然後當事人糊里糊塗地簽下巨大讓步的調解協議。但最後仍然是一紙空文,原本可以用訴中保全的手段實現債權,卻因訴前調解導致債務人有了充分的時間轉移財產。

在一些調解員口中,律師也成立故意激化矛盾的幫兇。殊不知律師代理委託人,一切都是為了委託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案件能以調解的方式迅速結案並實現委託人的目的,律師比任何人都希望這麼做。所以很多訴前調解失敗的案件,訴中調解卻很容易成功。為何?因為訴中律師已經完成了財產保全及其他必要措施,雙方調解的基礎也自然更為紮實。如果案件在訴前確實有調解的基礎,律師自己都會主動向調解員提出。何勞一些立案庭強制性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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