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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兩大變化,值得關注

2022-12-27由 一條大船 發表于 歷史

新《條例》兩大變化,值得關注

《退役軍人安置條例》

至今還未出臺,但是他的效果自然不言而喻。

條例和以往有很多的變化,

有兩個細節值得退役軍人,特別是退役士兵注意

先看條例的規定:

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安置崗位需要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與其簽訂長期聘用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對比之前的規定,可以發現變化很大,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關於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的簽訂期限。

退役軍人安置條例說,

簽訂長期聘用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則是有時限規定: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從不少於3年到長期、無固定期限,雖然只是合同時限的解綁和延長,但是對於退役士兵來說意味著更好的保障和安全感。

畢竟從此之後,只要自己不違法違紀,不違反勞動法中相關解除合同的規定,那麼單位就無從解除合同,也不存在不續簽的問題。

此一刻,主動權就握在了自己手裡。

二是關於優先的待遇。

這個優先待遇,估計是退役士兵最不喜歡最不願意的優先。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說: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這是關於安置單位如果關閉破產改制後,退役士兵的保障問題。

如果裁員,退役士兵優先留用。

這樣的規定雖然也溫暖,但是讓人不舒服。

但是在新條例中,這樣的規定取消了。

筆者找了半天也沒有找到類似的內容,只有關於殘疾士兵的內容。

從有到無我們又能讀懂什麼?

一方面是保障力度加強了,所以不需要說。

《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明確:

不得提供瀕臨破產或生產有困難的企業崗位以及與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區(設區市)的崗位給退役士兵。

所以能夠提供的企業崗位,都是有保障的。

另一方面是不會出現了,也就沒必要說。

也就是對於安置的企業,是經過選擇篩選的。

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破產改制等原因。

而且社會對於尊重的認識也在提高,未來大機率不會出現也會做好,也就沒必要說。

以上兩個關於安置到企業的退役士兵的權益保障的細節,雖小但是很暖心更讓人開心。

沒有後顧之憂,就是最好的結果。

當然,保障力度提高了,但不代表可以萬無一失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有解除合同條件的,比如能力不足,比如違法違紀等。

我們一定要做好自己,不然再好的規定也不能保障自己。

而對於留用優先的取消,我們不能認為進了保險櫃。

如果我們能力不足,缺少危機感,無論留用與否都會影響我們的獲得感和工作質量,所以提高硬實力才能確保無需優先也可以留用。

即使留不下來,在其他地方也依然幹得好。

這才是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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