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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中女性說“不”,那男性可以說嗎?

2022-11-22由 Loki仔 發表于 歷史

著名的泰森與華盛頓案件中,華盛頓在被實施性侵後,所做的陳述中表明其已經明顯向泰森說“不”,但還是遭受了性侵。

正如所記錄的案件經過,華盛頓在選美比賽結束後,與泰森共進晚餐,並與之餐後兜風,且在車上親吻泰森,在正常的大眾視野,華盛頓與泰森屬於曖昧關係,且在兜風結束後,華盛頓應泰森邀約,單身前往泰森住處,其實按照常人思維,女性在夜晚進入男性房間,且在雙方關係曖昧的情況下,80%的機率是會發生些事情的。

強姦罪中女性說“不”,那男性可以說嗎?

強姦罪中女性說“不”,那男性可以說嗎?

當然根據當時檢察官的描述,被害人是出於天真,且涉世不深,才會單身前往泰森的臥室。幼稚天真的她還是他被“披著羊皮的狼”所矇騙了。我不能否定當時的法官及陪審團作出的判決。但是,在這裡,我想闡述一下我的觀點。

強姦罪中女性說“不”,那男性可以說嗎?

當我們堅持強姦罪的犯罪物件只為女性時,社會就對男女平等存在偏見。

我有時會思索,為什麼法律只認定女性才會遭受強姦,難道是因為男女力量、體型上的差異?

強姦罪中女性說“不”,那男性可以說嗎?

那確實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對於人性的惡,法律是否也同樣在強姦罪這個罪行上存在偏見呢。而這種偏見造成的結果就是否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則-“男女平等”。

強姦罪中女性說“不”,那男性可以說嗎?

根據上述事實,確實女性在遭受強姦後,會闡述自己已經明確表示“你不要這樣,求求你,放開我吧,你這樣做是傷害了我……”。可是事實真的如上述闡述一致嗎?我們無從得知。畢竟在認定強姦罪時,法律已經將“違背婦女意志”作為定罪的條件。

如果放任這種偏見的存在,那是否就賦予了女性隨意指控的權利,這也就是為什麼會有“仙人跳”存在的原因。

法律無法避免滯後性,但是一定要隨時自檢,是否每一個條文都在平等原則的基礎上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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