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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管理條例》

2022-03-24由 時代心理 發表于 歷史

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受中國心理學會委託, 借鑑國外成熟的測驗管理經驗, 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所制定的

《心理測驗管理條例》、《心理測驗工作者職業道德規範》

檔案, 對保證和推動心理測驗專業化和心理測驗朝著正確的方向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中國心理測驗的研發與應用, 加強心理測驗的規範管理,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心理測驗是指測量和評估心理特徵(特 質)及其發展水平, 用於研究、教育、培訓、諮詢、診斷、矯治、干預、選拔、安置、任免、就業指導等方面的測量工具。

第 3 條 凡從事心理測驗的研製、修訂、使用、發行、銷售及使用人員培訓的個人或機構都應遵守本條例以及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驗工作者職業道德規範》的規定, 有責任維護心理測驗工作的健康發展。

第 4 條 中國心理學會授權其下屬的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負責心理測驗的登記和鑑定, 負責心理測驗使用資格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負責心理測驗發行、出售和培訓機構的資質認證。

第二章 心理測驗的登記

第 5 條 凡個人或機構編制或修訂完成, 用以研究、測評服務、出版、發行與銷售的心理測驗, 都應到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申請登記。

第 6 條 登記是心理測驗的編制者、修訂者、版權持有者或其代理人到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就其測驗的名稱、編制者(修訂者)、版權持有者、測量目標、適用物件、測驗結構、示範性專案、信度、效度等內容予以申報, 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按照申報內容備案存檔並予以公示。心理測驗登記的申請者應當向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提供測驗的完整材料。

第 7 條 測驗登記的申請者必須確保所登記的測驗不存在版權爭議。凡修訂的心理測驗必須提交測驗原版權所有者的書面授權證明。

第 8 條 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在收到登記申請後, 將申請登記的測驗在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分會的有關刊物和網站上公示 3 個月(條件具備時同時在相關學術刊物公示)。3 個月內無人對版權提出異議的, 視為不存在版權爭議; 有人提出版權異議的, 責成申請者提交補充證明材料, 並重新公示(公示期重新計算)。

第 9 條 公示的測驗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測驗的名稱、編制者(修訂者)、版權所有者、測量目標、適用物件、結構、示範性專案、信度和效度。

第 10 條 對申請登記的測驗提出版權異議需要提供有效證明材料。1 個月內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版權異議不予採納。

第 11 條 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只對登記內容齊備、能夠有效使用、沒有版權爭議的心理測驗提供登記。凡經過登記的心理測驗, 均給予統一的分類編號。

第三章 心理測驗的鑑定

第 12 條 心理測驗的鑑定是指由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指定的專家小組遵循嚴格的認證稽核程式對測驗的科學性、有效性及其資訊的真實性進行稽核驗證的過程。

第 13 條 心理測驗只有獲得登記才能申請鑑定。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只對沒有版權爭議、經過登記的心理測驗進行鑑定, 只認可經科學程式開發且具有充分科學證據的心理測驗。

第 14 條 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每年受理兩次測驗鑑定的申請。

第 15 條 鑑定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測驗(工具)、測驗手冊(使用者手冊和技術手冊)、記分方法、計分方法、測驗科學性證明材料、信效度等研究的原始資料、測試結果報告案例、資訊函式、題目引數、測驗設計、等值設計、題庫特徵等內容資料。

第 16 條 對不存在版權爭議的測驗, 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組織專家在3個月內完成鑑定。

第 17 條 鑑定工作程式包括初審、匿名評審、公開質證和結論審議 4 個環節。1) 初審主要稽核鑑定申請材料的完備程度和是否存在版權爭議。

2) 初審符合要求後進入匿名評審。匿名評審按通訊方式進行。參加匿名評審的專家有 5 名(或以上), 每個專家都要獨立出具是否同意鑑定的書面評審意見。無論鑑定是否透過, 參與匿名評審專家的名單均不予以公開, 專家本人也不得向外洩露。

3) 匿名評審通過後進入公開質證, 由鑑定申請者方面向鑑定專家小組說明測驗的理論依據、編修或開發過程、相關研究和實際應用等情況, 回答鑑定專家小組成員以及旁聽人員對測驗科學性的質詢。鑑定專家小組由 5 名以上專家組成, 成員由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聘任或指定。

4) 公開質證結束後進入結論審議。鑑定專家小組閉門討論, 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對測驗做出科學性評級。科學性評級分 A 級(科學性證據豐富, 推薦使用)、B 級(科學性證據基本符合要求, 可以使用)、C 級(科學性證據不足, 有待完善)。

第 18 條 為保證測驗鑑定的公正性, 規定如下:

1) 測驗的編制者、修訂者和鑑定申請者不得擔任鑑定專家, 也不得指定鑑定專家;

2) 為所鑑定測驗的科學性和資訊真實性提供主要證據的研究者或者證明人不得擔任鑑定專家;

3) 參加鑑定的專家應主動迴避直系親屬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測驗鑑定;

4) 參與鑑定的專家應自覺維護測驗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評審時只代表自己, 不代表所在部門和單位。

第 19 條 為切實保護鑑定申請者和鑑定參與者的權益, 參加鑑定和評審工作的所有人員均須遵守以下規定:

1) 不得擅自複製、洩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鑑定申請者提交的測驗材料;

2) 不得洩露評審或鑑定專家的姓名和單位;

3) 不得洩露評審或鑑定的進展情況和未經批准和公佈的鑑定或評審結果。

第 20 條 對於已經透過鑑定的心理測驗, 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頒發相應級別的證書。

第四章 測驗使用人員的資格認定

第 21 條 使用心理測驗從事職業性的或商業性的服務, 測驗結果用於教育、培訓、諮詢、診斷、矯治、干預、選拔、安置、任免、指導等用途的人員, 應當取得測驗的使用資格。

第 22 條 測驗使用人員的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三種。甲種證書僅授予主要從事心理測量研究與教學工作的高階專業人員, 持此種證書者具有心理測驗的培訓資格。乙種證書授予經過心理測量系統理論培訓並透過考試, 具有一定使用經驗的人。丙種證書為特定心理測驗的使用資格證書, 此種證書需註明所培訓使用的測驗名稱, 只證明持有者具有使用該測驗的資格。

第 23 條 申請獲得甲種證書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和 5 年以上心理測驗實踐經驗, 需由本人提出申請, 經 2 名心理學教授推薦, 由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統一審查核發。

第 24 條 申請獲得乙種和丙種證書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心理專業本科以上畢業;

2) 具有大專以上(含)學歷, 接受過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備案並認可的心理測量培訓班培訓, 且考核合格。

第 25 條 心理測驗使用資格證書有效期為 4年。4 年期滿無濫用或誤用測驗記錄, 有持續從事心理測驗研究或應用的證明(如論文、被測者承認的測試結果報告、或測量專家的證明), 或經不少於8 個小時的再培訓, 予以重新核發。第 26 條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對獲得心理測驗使用資格的人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五章 測驗使用人員的培訓

第 27 條 為取得心理測驗使用資格證書舉辦的培訓, 必須包括有關測驗的理論基礎、操作方法、記分、結果解釋和防止其濫用或誤用的注意事項等內容, 安排必要的操作練習, 並進行嚴格的考核,確保培訓質量。學員透過考核方能頒發心理測驗使用資格證書。

第 28 條 在心理測驗培訓中, 應將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頒佈的心理測驗管理條例與心理測驗工作者職業道德規範納入培訓內容。

第 29 條 培訓班所講授的測驗應當經過登記和鑑定。為尊重和保護測驗編制者、修訂者或版權擁有者的權益, 培訓班所講授的測驗應得到測驗版權所有者的授權。

第 30 條 培訓班授課者應持有心理測驗甲種證書(講授自己編制的、已透過登記和鑑定的測驗除外)。

第 31 條 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對心理測驗使用資格的培訓機構進行資質認證, 並對培訓質量進行監控管理。

第 32 條 透過資質認證的培訓機構舉辦心理測量培訓班需到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申報登記, 並將培訓物件、培訓內容、課時安排、考核方法、收費標準與詳細培訓計劃及授課人的基本情況上報備案。中國心理學會堅決反對不具有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或者個人舉辦心理測驗使用培訓。

第 33 條 培訓的舉辦者有責任對培訓人員的資質情況進行稽核。

第 34 條 培訓中應嚴格考勤。學員因故缺席培訓超過 1/3 以上學時的, 或者未能參加考核的, 不得頒發資格證書。

第 35 條 培訓結束後, 主辦單位應將考勤表、試題及學員考核成績等培訓情況報中國心理學會備案。凡透過考核的學員需填寫心理測量人員登記表。

第 36 條 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建立心理測驗專業人員檔案庫, 對獲得心理測驗使用資格者和專家證書者進行統一管理。凡參加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審批認可的心理測量培訓班學習並透過考核者, 均予頒發心理測驗使用資格證書, 列入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專業心理測驗人員庫。

第六章 測驗的控制、使用與保管

第 37 條 經登記和鑑定的心理測驗只限具有測驗使用資格者購買和使用。未經登記和鑑定的心理測驗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不予以推薦使用。

第 38 條 為保護測驗開發者的權益, 防止心理測驗的誤用與濫用, 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出售沒有得到版權或代理權的心理測驗。

第 39 條 凡個人和機構在修訂與出售他人擁有版權的心理測驗時, 必須首先徵得該測驗版權所有者的同意; 印製、出版、發行與出售心理測驗器材的機構應該到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登記備案, 並只能將測驗器材售予具有測驗使用資格者; 未經版權所有者授權任何網站都不能使用標準化的心理量表, 不得製作出售任何心理測驗的有關軟體。

第 40 條 任何心理測驗必須明確規定其測驗的使用範圍、實施程式以及測驗使用者的資格, 並在該測驗手冊中予以詳盡描述。

第 41 條 具有測驗使用資格者, 可憑測驗使用資格證書購買和使用相應的心理測驗器材, 並負責對測驗器材的妥善保管。

第 42 條 測驗使用者應嚴格按照測驗指導手冊的規定使用測驗。在使用心理測驗結果作為診斷或取捨等重要決策的參考依據時, 測驗使用者必須選擇適當的測驗, 並確保測驗結果的可靠性。測驗使用的記錄及書面報告應妥善儲存 3 年以備檢查。

第 43 條 測驗使用者必需嚴格按測驗指導手冊的規定使用測驗。在使用心理測驗結果作為重要決策的參考依據時, 應當考慮測驗的侷限性。第 44 條個人的測驗結果應當嚴格保密。心理測驗結果的使用須尊重測驗被測者的權益。

第七章 附則

第 45 條 對於已經透過登記和鑑定的心理測驗, 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協助版權所有者保護其相關權益。

第 46 條 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對心理測驗進行日常管理。為方便心理測驗的日常管理和網路維護, 對測驗的登記、鑑定、資格認定和資質認證等項服務適當收費, 制定統一的收費標準。

第 47 條 測驗開發、登記、鑑定和管理中凡涉及國家保密、智慧財產權和測驗檔案管理等問題, 按國家和中國心理學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 48 條 中國心理學會對違背科學道德、違反心理測驗管理條例、違背《心理測驗工作者道德準則》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或機構, 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警告、公告批評、取消資格等處理措施, 對造成中國心理學會權益損害的保留予以法律追究的權力。

第 49 條 本條例自中國心理學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其修訂與解釋權歸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

文章來源:《心理學報》,2015Vol。 47, No。11,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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