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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鵬飛:構建農民工權益保護與服務的多元綜合體系

2022-03-16由 會基科技 發表于 歷史

改革開放40多年來,農民工為中國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由於城鄉體制分割、資源分配不均等因素,農民工的美好生活需要與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仍較為明顯,權益保護與服務保障需求非常迫切。建立多元綜合性權益保護和服務體系,實現多方力量的整合、協作,化解勞動關係領域的突出矛盾,促進農民工全面發展,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推進有效社會治理的重要任務。

葉鵬飛:構建農民工權益保護與服務的多元綜合體系

農民工面臨就業和權益保護等主要問題

在經濟結構調整、產業轉型升級的背景下,數字經濟、平臺經濟等新業態加速發展,對農民工群體的就業結構和就業質量產生了重要影響。

一是就業問題。

在中央提出的“六穩”“六保”重大決策部署中,就業排在第一位。作為流動的群體,工作是農民工在城市社會中最重要的依託,也是其最根本的利益所在。備受討論的農民工“短工化”問題,在經濟新常態背景下更加明顯,甚至出現日結散工的就業狀態。在就業渠道上,農民工仍然以老鄉和親友介紹為主,職業選擇的空間非常有限。從事的職業總體上還是侷限在低層次的勞動力市場中,難以獲得職業地位的向上流動。在產業升級持續深化的條件下,就業結構性矛盾愈益明顯,農民工就業的不匹配性和難度也不斷增加。

二是權益保障問題。

以往研究對農民工的收入、勞動強度、工作時間、職業環境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豐富的闡述,很多問題至今仍然存在。與農民工付出的艱辛勞動相比,他們並未獲得等價值的報酬。國家統計局的監測資料顯示,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城鎮社會保險參與率都還比較低。特別是在平臺經濟新業態中,農民工大量投身於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新興職業,面臨工作穩定性、勞動強度、安全風險等方面的問題。

三是社會融入問題。

對於很多農民工而言,農村生活已然成為過去,但城市依舊是留不下的城市。總體上看,農民工的職業地位仍不高,在工作所在的城市買房定居也存在一定問題。他們能夠觸及的公共服務相對較少,其中最重要的是新生代農民工廣泛面臨的子女入園、入學問題,在大中型城市尤顯迫切。從行為適應來看,農民工的交往行為具有明顯的“內卷化”特徵,社交網路在城市社會中的拓展不足,社群參與也很有限。在關鍵的文化和認同層面,近幾年農民工的受排斥感明顯降低,但城市身份認同仍舊缺乏。

葉鵬飛:構建農民工權益保護與服務的多元綜合體系

農民工多元綜合服務體系的基本結構

上述問題是在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模式、管理體制、社會力量等眾多因素的交織下形成的,是農民工面臨的一種普遍性的結構性狀態。這些困難呈現出來的多樣性、複雜性和約束性,遠遠超出農民工的個體應對能力。突破這種結構性困境,不能缺少農民工的主體性、能動性,但更需要組織化、社會化、專業化的力量,形成一種支撐個體、聯結制度、發揮合力的綜合性體系。

首先,參與力量多元化。

在中央關於社會治理的政策闡述中,越來越強調黨委領導下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黨和政府在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和服務提供中的工作不能缺位,黨委的領導作用必須加強,政府應當切實負起責任。同時,需要鼓勵和支援社會各方力量的參與,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企業組織、社會組織、農民工自身等各個主體的作用。在依法維權、依法服務的法治框架下,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農民工自主管理的良性互動。

其次,權益保護和服務內容綜合化。

這對應農民工在城市社會中的多樣化需求。前文所提到的三個問題,基本上呈現了農民工在城市空間中的全場景困境。廣受社會關注的勞動經濟權益,涵蓋了就業保障、勞動收入、社會保險、勞動安全等;在生存和發展的社會權益上,涉及社會融入、職業發展,以及相關的居住、子女教育、技能提升等多個方面。這些問題和需求並不是一個個原子化的離散狀態,而是緊密勾連在一起的網狀圖景,因而需要提供整體性的解決方案,使服務的內容和專案可以相互聯動。

最後,權益保護和服務方式多樣化。

農民工服務不能僅僅侷限於具體問題、矛盾和需求的解決,還應思考這些問題背後的觀念和制度因素,並尋求從更為宏觀的層面進行政策倡導、制度變革。因此,權益保護和服務包含兩個層次,每個層次均包含多樣化行動方式。一是宏觀層面的政策倡導和制度設計,目的是從源頭上解決農民工權益受損和服務缺乏的問題。政府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上責任重大,同時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也可以成為政策倡導的重要力量。二是微觀層面針對特定事件的權益保護和社會工作服務,著眼於農民工面臨的具體問題和困難的解決。對個體而言,解決具體問題和困難往往更為直接和重要。中央提出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全國總工會規劃發展工會社會工作者隊伍,都為社會組織、社會工作介入農民工權益保護和服務提供了明確指引。此外,在微觀方式中,需要注重教育、增權等手段,培養農民工自主意識。

葉鵬飛:構建農民工權益保護與服務的多元綜合體系

促進農民工權益保護與服務中的組織整合

從政策話語來看,鼓勵和支援社會各方力量參與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和服務工作,符合社會治理創新的發展趨勢。在多元綜合體系中,以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為前提,農民工的權益保護與服務在組織化、專業化基礎上,如何增進不同參與組織之間的互信與協作,對於實現有效社會協同和社會治理非常重要。從農民工的組織化形式來看,主要涉及工會組織和相關社會組織。

首先,黨委和政府強化規範、引導和支援性工作。

黨政主體的職能有一定邊界,在農民工權益保護和服務領域,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事項,可以由社會組織來承擔。針對目前很多組織在民政註冊困難、行動資源不足等方面的問題,政府可以創造更加便利的條件,推動其身份和行動的合法化。當然,創造便利不等於放任自流,而是促進社會組織的規範化、制度化和專業化運作,保障社會組織依法自治、依法履責。在這個過程中,黨政主體也應堅持依法治理,透過制度、規範和資源支援,發揮政治引領和服務監管的核心作用。

其次,工會作為樞紐型組織發揮引領整合功能。

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責就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政治上更被定性為“黨聯絡職工群眾的橋樑和紐帶”“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因此,工會作為樞紐型組織,不僅是直接服務農民工的行動主體,也足以成為整合其他社會組織的重要力量。2016年12月,全國總工會印發《關於推進工會聯絡引導勞動關係領域社會組織工作的意見》,強調要積極扶持和發展勞動關係領域的社會組織,透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職工提供優質的服務。可以說,在國家政策支援、工人現實需求和工會改革創新的背景下,工會組織也迫切需要開放思維,與其他服務工人的社會組織真誠合作,構建一個協同共進的服務共同體。

最後,社會組織要充分展現資源聯結和專業服務的能力。

每個主體都有自身能力範圍,需要透過合作來取長補短。工會在密切聯絡農民工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機關化、行政化等。社會組織紮根於所服務的物件當中,其生命力就在於和服務物件的直接聯結與互動。因此,從事農民工服務的社會組織,能夠透過承接各種委託專案等形式,將政府和工會的資源與農民工群體聯結起來,真正打通服務職工“最後一公里”。在政府和工會支援下,社會組織還可以開展農民工培訓、協助農民工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等,透過資源整合和專業性服務促進形成良好的社會自我調節機制。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關係學院社會工作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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