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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贏一場房屋或者土地徵收相關的行政訴訟?

2022-03-10由 李曉娟律師 發表于 歷史

如何打贏一場房屋或者土地徵收相關的行政訴訟?

圖片源於網路,侵權刪

在娟姐接待的當事人諮詢中,通常會問到這樣一個問題:“李律師,按照法律規定,我們家的房子到底能賠償多少,你們有多大把握能贏這場官司?”

在此,娟姐想告訴大家:“《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33條明確規定,律師承辦業務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因此,雖然大家對於勝訴的期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有人向你承諾案件結果,一定要謹慎對待,因為這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雖然娟姐不能向你們承諾案件的結果,但是娟姐可以告訴你們:如何打贏一場房屋或者土地徵收相關的行政訴訟?答案就是:從程式著手!

為什麼必須從程式著手?而不是單刀直入直接起訴拆遷部門讓其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或者賠償?

這是在訴訟過程中很多當事人會有的疑問,在此娟姐將其總結為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對法官而言,在徵收過程中的程序正義比實體正義,更容易判斷。

任何一個法律行為,都可以從程式和實體兩個維度去進行判斷。徵收行為也可以分為實體和程式兩個維度:實體範疇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是否進行了合理補償;程式範疇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徵收。

因為實體正義往往涉及到價值判斷,故而判斷的標準比較模糊。

比如,對於公共利益的定義,在實踐中一直沒有統一的標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對公共利益的範圍進行了列舉,公共利益包括:(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最後還用了一個概括性的條款。因為這個概況效能的條款,公共利益有了多樣化而且標準模糊的解讀。

又比如對於補償到底是否到位、是否公平合理,更是一個個人直觀感受比較強烈定義。同樣一個房屋,有人認為它值200萬,可說不定也有人願意出價210萬。正是因為對價值的不同認定,導致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的糾紛。

但是,程序正義則屬於規則性的判斷,判斷的難易度可以用一目瞭然來形容。例如,在徵收中,徵收部門應該依法作出《徵收決定》和《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人居住範圍內公佈,對於《補償安置方案》應該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還應該依法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些都有法律明確的規定。徵收部門到底有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步驟實施徵收行為,幾乎是非黑即白,根本不存在灰色地帶,因此判斷起來很容易。

第二,對於法官來講,在徵收中作出作出程式方面的判決相對於實體方面的判決,風險和壓力都會更小。

如前所述,在徵收中,實體方面的判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和是否進行了公平合理的補償)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事情,在本質上屬於價值判斷。當然在價值判斷時,更需要專業知識。

法官普遍為文科生出生,顯然不具備進行實體判斷的專業背景。

回到價值判斷本身,就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行政系統(政府部門)顯然比司法系統(法院)更有力量。在這種情況下,讓法官利用自己的價值判斷去挑戰、推翻拆遷部門作出的價值判斷,顯然是一件需要個人冒極大風險的事情。因此,法官作出獨立價值判斷的風險極大,壓力也很大,基本沒有這樣做的動機和理由。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也沒有強烈的意願去借助外界的獨立力量(比如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去判斷徵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是否進行了公平合理的補償。

但是,法官在作出程式方面的判斷時,則不會面臨實體方面判斷的麻煩和壓力。

鑑於徵收程式在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規定,徵收該進行哪些程式、這些程式的先後順序如何,法官按圖索驥即可以得到。因此對於處於相對弱勢的法官來講,在履行居中裁判的工作職能過程中,以程式是否合法作為切入點是一種裁判策略。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徵收程式一目瞭然的特性,法官處處有法可依,不存在以個人價值判斷去挑戰拆遷部門價值判斷帶來的困境。因此,“對於法院而言,審查政府機構是否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式行使其徵收權,在政治上是穩妥的,在實踐上也是可行的。在審查程式時,法院並不是在挑戰政治權威,而是在幫助上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並與此同時給財產權利人以有限的正義。”

透過娟姐的解說,你知道該如何去準備一場房屋或者土地相關的行政訴訟了嗎?那就是從程式著手。

那該從哪些程式著手呢?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從徵收決定和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審批和公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製作,徵收補償決定或者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等程式。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而言,主要法律規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等規定,對於集體土地徵收而言,主要法律規定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規定。

各位被徵收人可以先行了解一下,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那就把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來做,來找娟姐吧!

特別說明

本文實際是一篇讀論文的筆記,娟姐在查閱資料的過程中發現了這麼一篇論文,讓娟姐佩服的五體投地。這篇論文的相關資訊如下:

《行政徵收的司法控制之道:基於各高階法院裁判文書的分析》,作者喬仕彤、毛文崢,載於2018年第4期的《清華法學》。

如何打贏一場房屋或者土地徵收相關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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