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新修訂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獲表決透過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22-01-10由 紅網 發表于 歷史

紅網時刻12月3日訊

(記者吳 公然)12月3日,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經過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並對條例進行了公佈,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以下為條例全文: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透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採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最佳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個體私營企業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的內容,並確定人員具體管理。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根據需要設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供人口資料,實行人口資訊資源共享。

第十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徵,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二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並計算。

第十三條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經鑑定為殘疾且沒有醫學上認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十四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和病殘嬰兒。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儘早享受生育全程醫療保健服務。

第四章 保障與獎勵

第十六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在子女三週歲以內,夫妻雙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兒假。

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視為出勤。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義務教育、婦女就業、住房、生育等方面服務的保障機制,綜合採取下列支援措施:

(一)嚴格規範校外培訓,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平衡家庭和學校教育負擔;

(二)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就業培訓公共服務,鼓勵用人單位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平衡職工工作和家庭關係;

(三)在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四)指導、監督用人單位做好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的保障,落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五)其他有助於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的支援措施。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法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兒補貼制度。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綜合性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發展社群托育服務,提高家庭獲得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一)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採取政府補貼、行業引導等方式,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發展予以支援;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普惠性托育機構給予託位運營補貼;

(三)在本地區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中統籌安排並優先保障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新增建設用地;

(四)在城鄉居住社群建設和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五)將嬰幼兒照護服務人員作為急需緊缺人員納入培訓規劃,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六)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專業;

(七)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統籌考慮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加大對農村及欠發達地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援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針對托育機構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支援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多種照護模式。

積極引導社會力量透過自建自營、合作或委託經營、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形式舉辦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採取單獨或聯合方式為職工提供福利性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託班,招收二至三週歲幼兒。鼓勵家政企業提供育兒服務。

交通樞紐、大型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享受下列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計劃生育扶助保障經費分擔。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徵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照顧。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對獨生子女就學、就醫、就業以及就業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待。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週歲,因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每年可累計享受十五天的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視為出勤。

第二十一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以及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獎勵待遇。

計劃生育特困家庭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發給扶助金。人民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服務需求,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優先提供便利醫療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確定幫扶聯絡人,及時溝通情況,瞭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幫助。

人民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在接納有子女的老人時,對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給予優先優惠。

第二十二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登出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優待。

第二十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專案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發放基本避孕藥具;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劑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絕育術、吻合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輸精管絕育術、吻合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六)人工終止妊娠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七)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治療。

前款所需經費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經費中列支,其中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的,在基本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在開展小額貸款、專案開發、科技扶持、以工代賑、幫扶助教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二十五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專家組鑑定屬於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免費治療和特別扶助。

單位職工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住院期間,以及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按規定休假期間,視為出勤。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照顧。

第五章 優生優育服務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鼓勵接受婚前醫學檢查、孕前醫學檢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和新生兒疾病篩查,預防出生缺陷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採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絕育術;懷孕後經產前診斷髮現胎兒有嚴重缺陷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優生優育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優生優育指導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為育齡人員建立婚前、孕前、孕產期保健檔案,加強婚前衛生指導和孕前、孕期保健服務,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孕情檢查、隨訪服務,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必須嚴格遵守手術常規,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 禁止採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藥具的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協同市場監管、發展改革等部門對計劃生育藥具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所屬的藥具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計劃生育藥具及用品的免費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2021年5月31日至本條例實施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透過,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