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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現實.構建前科消滅制度

2022-01-09由 朱征夫 發表于 歷史

立足現實構建犯罪記錄消滅制度

時間:2021-11-02 作者:彭新林 來源:檢察日報

立足現實.構建前科消滅制度

□構建中國特色犯罪記錄消滅制度,要立足我國基本國情和司法現實,並與有犯罪記錄人員迴歸社會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相適應。

□確立“雙軌制”的犯罪記錄消滅模式,有利於構建相互配合、銜接緊密、運轉順暢的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形態,充分發揮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在重新犯罪治理等方面的功效潛能。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特別是進入資訊網路時代,誘發犯罪因素增多,重新犯罪率較高,具有犯罪記錄人員的絕對數量龐大。不可否認,確立犯罪記錄制度,對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資訊、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有效防控犯罪,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僅有犯罪記錄制度,而無相輔相成的犯罪記錄消滅制度,那麼,犯罪記錄的長期存在可能衍生出諸多社會問題:一是如果沒有消除犯罪記錄“汙名化”歧視以及讓有犯罪記錄人員順利復歸社會的救濟機制,“罪犯”的標籤將左右有犯罪記錄人員一生的機遇和抉擇,很多有犯罪記錄人員因遭受就業歧視等無法融入社會,進而“破罐破摔”,重新實施犯罪。二是在當今資訊網路時代,犯罪記錄帶來的“汙名化”以及不利後遺效應被無限放大,有犯罪記錄人員遭受的種種資格或者權利的限制以及差別化歧視待遇,使得其進一步被社會孤立和邊緣化,進而滋生出就業升遷機會不公平、身份歧視、社會不穩定等問題。三是實踐中犯罪記錄越來越影響到有犯罪記錄人員近親屬的升學等合法權益,有損社會公平正義。

域外國家犯罪記錄消滅的法治經驗及啟示

正是基於犯罪記錄所施加的汙名風險及其伴隨的種種影響有犯罪記錄人員改過重返社會的不利後遺效應,特別是會降低和挫敗犯罪人將來守法的努力,加之資訊網路時代對犯罪記錄擴大化使用的擔憂,許多國家都在尋求破解這一問題的有效策略。其中,一些國家採取了犯罪記錄消滅的辦法。

在英美法系國家中,美國犯罪記錄消滅立法及實踐影響較大,也具有代表性。美國對待犯罪記錄消滅的立場明顯受刑事政策的影響,特別是新世紀初以來,伴隨恢復性司法理唸的盛行,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受到極大關注。儘管美國聯邦和各州關於犯罪記錄消滅的內容不盡相同,但大都對犯罪記錄消滅規定了限制條件,一般要求行為人有實質性的改過遷善表現。此外,美國聯邦和各州基本上都允許消滅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未以判決結案的被告人的犯罪記錄、錯判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犯罪記錄消滅主要包括申請人請求啟動、司法機構自動啟動、依政府赦免令啟動等三種模式,其法律效果主要體現在刪除或封存犯罪記錄、否認犯罪記錄不構成偽證罪、禁止相關利益主體詢問已消滅的犯罪記錄和復權等四方面。

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國前科消滅制度源遠流長、體系完備,經過多年的發展和演進,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定型的重要刑事制度,尤為值得關注。法國犯罪記錄消滅制度主要是由該國刑事訴訟法第八編(犯罪記錄)規定的。根據該法的相關規定,犯罪記錄消滅的條件分為時間條件(有罪判決後經過若干年)和表現條件(未再獲新的有罪判決等),並因前科之罪的型別、主體等的不同而稍有差異。犯罪記錄消滅模式包括法院依職權消滅犯罪記錄和法院依被記錄人申請消滅犯罪記錄兩種。犯罪記錄一旦消滅,將產生兩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意味有犯罪記錄人員獲得司法復權;二是禁止對犯罪記錄進行公開和傳播。

不難看出,兩大法系國家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各有特色,特別是在犯罪記錄消滅的內容、消滅的模式、消滅的效果等方面存在不少差異。歸根結底,這與一國文化傳統、價值觀念、司法政策等密切相關。但總體而言,域外國家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在增進有犯罪記錄人員就業、減少重新犯罪、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當然,域外國家犯罪記錄消滅制度的實踐執行也面臨一些挑戰,如犯罪記錄消滅與維護公共安全、保護隱私權、資訊自由、審判公開等價值理念之間存在一定緊張關係,特別是資訊網路時代犯罪記錄資訊的廣泛傳播,也會影響犯罪記錄消滅制度的功效。這些都是我們借鑑域外法治經驗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建立犯罪記錄消滅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國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但其主要是“有限地封存”未成年人輕罪記錄,不但適用範圍和現實價值有限,而且也非嚴格意義上的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實際上,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因其具有排除有犯罪記錄人員更生障礙、減少重新犯罪、彰顯寬容人道理念、緩和社會矛盾等多重價值和利益,不僅成為域外國家普遍推行的重要刑事制度,而且近年來也得到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關注。筆者認為,在全面依法治國、大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形勢下,構建覆蓋所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中國特色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具體來說:一是有利於破解有犯罪記錄人員重新犯罪治理難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進犯罪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從而更好地預防再犯、累犯。二是有利於排除有犯罪記錄人員的更生障礙,消除對他們的身份歧視,幫助其順利迴歸社會,從而促進就業公平與社會公平,更好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三是符合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體現恢復性司法理念,彰顯司法文明與司法溫度,展現我國刑事法治的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四是有利於發揮犯罪記錄消滅的感召效應,弘揚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形成寬容、人道、公平、和諧的社會氛圍,而且也契合“過而能改,善莫大焉”的歷史傳統。五是近20餘年來我國犯罪結構發生變化,嚴重暴力犯罪連續呈下降趨勢,新型別犯罪增多,特別是“醉駕”案件就佔刑事案件總數的1/4以上。此類輕罪案件的當事人之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已經因“醉駕”承擔了刑事責任,繼續讓其在長時間內承受犯罪記錄帶來的種種不利後遺效應,難以讓人感受到公平正義,也有違刑罰的目的。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減少這種情形的產生。

構建中國特色犯罪記錄消滅制度的路徑

構建中國特色犯罪記錄消滅制度,要立足我國基本國情和司法現實,並與有犯罪記錄人員迴歸社會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相適應。

第一,犯罪記錄消滅立法的基本構想。

為更好發揮犯罪記錄消滅制度的政策功效,實現有犯罪記錄人員教育改造和迴歸社會的目標,應構建覆蓋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消滅制度(不限於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建議在刑法總則中增加“犯罪記錄消滅”一章,集中規定犯罪記錄消滅的條件、程式、效力等基本內容;對刑法第100條規定的犯罪記錄報告制度進行修改,將該條第2款規定的“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修改為“犯罪記錄已經消滅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使之能夠與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有機銜接;對單位犯罪的犯罪記錄消滅一併作出規定;對民事、行政法規中設定的犯罪記錄效應加以清理和整合。

第二,犯罪記錄消滅的合理模式。

建議確立依申請人請求啟動、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的雙軌並行的犯罪記錄消滅模式。確立“雙軌制”的犯罪記錄消滅模式,有利於構建相互配合、銜接緊密、運轉順暢的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形態,充分發揮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在重新犯罪治理等方面的功效潛能。對於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的犯罪記錄消滅,因不需要特別申請,程式相對簡單,對有犯罪記錄人員更為“優待”。參照刑法對累犯的排除性規定,可將其限制在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犯罪記錄。在過失犯罪罪犯、未成年罪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未再實施犯罪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犯罪記錄消滅措施。除了上述兩類犯罪之外,對於其他型別的犯罪記錄消滅,則建議採取以申請人請求的方式啟動,並且應從考驗期限、現實表現兩個方面設定差異化的犯罪記錄消滅條件,由申請人提出書面請求,並提供符合犯罪記錄消滅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三,犯罪記錄消滅的主要內容。

構建中國特色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既要突出重點,注重消滅刑事裁判記錄,同時也要兼顧對非刑事裁判記錄(刑事拘留、留置、逮捕記錄等)的消滅,實現刑事裁判記錄與非刑事裁判記錄消滅的有序銜接。對未以刑事裁判結案的案件(不起訴、撤回起訴等)、錯判案件、無罪判決案件等的相關刑事記錄,都應提供救濟渠道。此外,犯罪記錄消滅不應僅限於對犯罪記錄的封存,可以探索犯罪記錄消滅的多種形式,以此放大犯罪記錄消滅的政策效應。由於我國現在還未建成全國統一的犯罪資訊庫,因此消滅犯罪記錄時,還需要處理好各機關建立的有關記錄資訊庫之間的關係,統籌銜接相關犯罪記錄資訊的消滅。

第四,犯罪記錄消滅的保障措施。

犯罪記錄消滅制度的實踐執行,必須有相應的配套制度保障。一是要將已消滅的犯罪記錄納入隱私權保護範圍。已消滅的犯罪記錄是對個人不利也不願讓人知悉的負面資訊,在法律性質上宜定位為個人隱私,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他人不得非法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公開。如果他人惡意獲取、使用、披露或者散佈已消滅的犯罪記錄資訊,造成行為人名譽受損的,應當允許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隱私權侵權之訴,並有權獲得損害賠償。二是賦予已消滅犯罪記錄的人員在就業、受教育等方面遭受歧視時的訴權。犯罪記錄的不利後遺效應往往包括在就業、受教育、社會福利等方面的諸多歧視。因此,一旦犯罪記錄消滅,就更有理由禁止在就業、就學、社會福利等方面對行為人的歧視,應當允許他們在遭受歧視時為保障自己的公平就業、受教育等權利而提起訴訟。這裡值得強調的是,對於犯罪記錄引發的株連效應,即有犯罪記錄人員的近親屬由於身份或血緣關係受到犯罪記錄負面影響的波及,如在就業、入伍、升學的資格審查中受到限制的,更有必要賦予已消滅犯罪記錄的人及其近親屬相應的訴權。三是對於違規向他人出售、非法提供或者非法獲取已消滅的犯罪記錄資訊,情節嚴重的,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追究刑事責任。在教義學視域內,已消滅的犯罪記錄資訊完全可以解釋為公民個人資訊。而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因此無論是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已消滅的犯罪記錄資訊,還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已消滅的犯罪記錄資訊,只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就應依法進行刑事制裁。刑事規制作為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手段,也是犯罪記錄消滅制度順暢執行的重要法治保障。

(作者為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責任編輯: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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