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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為何近幾年“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屢見不鮮

2022-01-03由 甄史楹 發表于 歷史

近年來,類似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不時見諸報端,刺痛著人們的神經,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此類案件亦被稱為“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它是嚴重暴力犯罪的一種,其誘因多為利益分配、個人訴求、精神障礙、情感生活、歷史遺留問題等,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遠高於一般暴力犯罪案件,亟需引起高度重視。

當前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期,在社會結構、社會體制、經濟發展等方面全方位的轉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帶了一系列社會矛盾,個人極端暴力犯罪隨之增多。社會轉型時期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發生具有多方面原因,既有犯罪人對挫折的錯誤認知、對他人或社會的積怨情緒等主觀原因,又有當前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如法制與個人權利保障機制不健全、社會貧富差距大等客觀原因,需要全面理性分析。

01

犯罪人主觀性格因素

一般來講,暴力犯罪人具有較大的性格缺陷,其人格具有反社會性,如偏執、敏感、易受暗示,易衝動,愛發怒,自控能力差;冷酷、殘忍、缺乏同情心。他們性情孤僻,不善於交流,不滿和怨恨都隱藏在內心,情緒難以釋放。

反思:為何近幾年“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屢見不鮮

02

犯罪人對挫折存在錯誤認知

從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常見案件分析,犯罪人多具有生活工作極度不順、內心壓抑等特點,當生活壓力導致的挫敗感無法排解時,行為人最終選擇了極端暴力行為進行報復社會。極端暴力犯罪行為人大部分是社會底層人士,處於弱勢地位,生活極其艱難,當遭遇挫折或矛盾時,其個人訴求得不到滿足,怪罪於社會不公,如果不能有效調整心態,產生了仇恨社會心理,往往極其容易實施暴力犯罪。

03

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階層分化加劇

當前我國正處於改革攻堅期,在經濟穩中向好、社會總體穩定的同時,社會結構也在發生變化,社會分層越來越細,出現強勢階層更強、弱勢階層更弱,引發社會心理進入躁動多變、敏感脆弱的不穩定階段。這部分群體在經濟上處於弱勢地位,因而在各項福利、社會保障方面存在不足,貧富差距使得他們更容易產生失衡心態,社會底層群眾的需求難以得到滿足,部分心理失衡的人就將其歸罪於他人和社會,心理落差越來越大,增加了極端暴力犯罪發生的機率,逐漸衍生出報復社會的極端心理。

反思:為何近幾年“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屢見不鮮

04

矛盾化解機制不完善,利益訴求受阻

當前經濟社會處於轉型期,社會經濟發展和結構轉型帶來矛盾疊加,導致社會矛盾和糾紛有時難以調和,各種矛盾不斷凸顯。在這一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容易遭受侵害而得不到有效救濟,而少數基層組織對群眾呼聲置之不理、矛盾糾紛反應遲滯,甚至對群眾正當訴求拖拉推諉,存在偏重群體性糾紛、社會面矛盾糾紛,對個體性、小眾性及隱性矛盾糾紛重視不夠,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形式主義嚴重,導致大量本來能及時發現並化解的小矛盾、小糾紛積累激化成大矛盾、大隱患,進而引發悲劇。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一方面,由於犯罪人自身依法維權意識較弱;另一方面,各部門間缺乏協作。再加上,少數部門、單位存在慢作為、不作為現象,對合法訴求置之不理,當維權達不到預期時,行為人則會採取比較極端的行為方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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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輿論宣傳博眼球,負面效應過剩

當前媒體輿論為了吸引關注,對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報道存在誇大、失實等,對潛在行為人具有誘導效應。行為人可能會對暴力犯罪的行為手段進行模仿學習,繼而實施了相似的暴力犯罪,而媒體對案件的不正確報道成為犯罪的誘導性因素。個人極端暴力犯罪一旦發生,往往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而部分媒體為了吸引眼球經常會採用過度浮誇的表達方式去描述案件,對於案件的細節不遺餘力地進行介紹,濃墨重彩地強調犯罪結果的嚴重程度和社會效應。對於早已預謀犯罪的高危人群,他們認為自己與媒體報道的這些犯罪人的過往經歷相似,易產生同情、憐憫之心,引發共鳴,當挫折與情緒累積到一定程度時,社會、生活中任何不悅的小事都能成為導火索,具有潛在犯罪動機的人會模仿極端暴力犯罪人對社會報復。

總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反映出社會問題多個方面,需要全方位、系統性分析研判。面對當前我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高發頻發的現狀,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視,如果對此類犯罪不重視,任其發展,勢必會更加助長極端暴力犯罪勢頭,嚴重威脅社會和諧穩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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