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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空姐案犯罪嫌疑人溺亡,在法律意義上是否“無罪”

2021-12-29由 隱於庭的小法師 發表于 歷史

根據鄭州警方釋出的官方訊息,5月12日凌晨4時30分許,經多方努力、全力搜尋,警方在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屍體。經查驗,其體表特徵與嫌疑人基本一致,可初步確認該屍體系殺害滴滴順風車乘客李某珠的嫌疑人劉某華。

上午10時許,鄭州警方再次釋出公告,警方已對打撈出的屍體DNA樣本完成鑑定,與此前在案發現場蒐集的嫌疑人劉某華DNA樣本分型一致,可以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確係殺害空姐李某珠的犯罪嫌疑人劉某華。案件至此告破,願受害者安息!

鄭州空姐案犯罪嫌疑人溺亡,在法律意義上是否“無罪”

同時,該案件的偵查就結束了。很多關心著該案件進展的朋友,那他就這樣留下一個支離破碎的家庭後,自己一死了之,而且在刑法評價上,就這麼“無罪”了?

嗯,是的,很遺憾,按我國的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他的自殺還真是讓他在刑法意義上“無罪”了。

鄭州空姐案犯罪嫌疑人溺亡,在法律意義上是否“無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同時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

其實,不僅中國這樣,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例大致相同,不追究死人的刑事責任。邏輯也很簡單,死了怎麼判刑?刑罰有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人都死了,該怎麼判刑?

當然,刑事責任沒有了,民事責任逃不掉。空姐家屬還是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只是,這種賠償的限額僅限於司機的遺產,而目前的新聞媒體的訊息,司機應該沒什麼遺產可以進行如此鉅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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