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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漢武帝的“告緡”制度說起

2021-12-19由 法律讀庫 發表于 歷史

從漢武帝的“告緡”制度說起

作者:胡建淼

作者:胡建淼

有人說:我們現在的舉報獎勵制度,是從漢武帝時期的“告緡”制度演變過來的,幾千年經久耐用。對此觀點,我不敢苟同。但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漢武帝時期的“告緡”,作為一種“告密”制度確實獨樹一幟,獨領風騷。

漢武帝劉徹開拓漢朝最大版圖,功業輝煌。特別是針對北部匈奴的長期侵擾,發動了對於匈奴長達四十餘年的征戰,最終擊垮了匈奴的侵擾並削減了匈奴的實力,但同時也導致國庫虛空。為了解決財政困境,漢武帝不斷新設稅目,連連增稅。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漢武帝又向全國開徵一種新型的財產稅——“算緡”。“算緡”是當時的貨幣單位:一“算”相當於當時的120個銅板;一“緡”相當於1000個銅板。這種稅賦的徵收範圍非常廣泛,高額的稅收迫使許多人隱匿財產,瞞報少報家產,否則很難經營,甚至生存。為此,漢武帝於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頒佈“告緡令”。所謂告緡,即發動天下平民告發偷稅漏稅者,以其偷漏金額之一半獎勵舉報人,另一半收繳國庫;錯告誣告概不追責。“告緡令”一實施,有利無責的告緡頓時盛行全國。這一舉措幾乎使所有的貪利者紅了眼,鉅額的獎勵刺激了民眾對隱匿財產者進行告密的積極性,告密者不絕如縷。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覬覦他人財產,藉機誣告。當時,社會上的有錢人幾乎全部被舉報了。在皇帝的支援下,全國一起仇富,剝奪富人的財產,國家一半你一半,成為國家和小人的生財之道。“告緡”制度極有成效:國家“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但同時帶來的後果是:對富人“殺雞取卵,竭澤而漁”,商貿業陷入破產泥沼;比這更可怕的是,“告緡”制度使民風敗惡,誠信淪喪,百姓風行給政府打小報告,做政府的密探,人與人之間,視同人與狼的關係……漢武帝的政權從此走向了衰落。

如果說漢武帝劉徹的“告緡”制度還僅僅是針對偷稅、漏稅領域的舉報(告密)而已,到了武則天時期,就演化成適用所有領域,旨在及時清除政敵,鞏固自己的統治的告密制度。垂拱二年(公元686年),篡唐立周的女皇武則天為挾制君臣,威服天下,公然鼓勵告密。她在朝堂設定銅匭,蒐羅有關告密資訊。朝廷專人管理銅匭,每天傍晚把當日的投書進呈武則天。武則天不許任何人阻撓告密。外地來京告密的,由官府提供驛馬,沿途享受五品官的伙食待遇。如所告之事屬實,就能破格提拔,授予官職;即便舉報不實,也不予追究。頓時社會告密之風盛行,冤獄遍佈全國,使全國上下處於一片恐慌之中。

告密制度到了朱元璋時期更加成熟,也更加恐怖。錦衣衛、東西廠、鎮撫司,這些組織嚴密、體系完備的特務機構都是空前絕後的專政機器,專司監視和告密之職。這些特務機構經常“遣邏卒刺事四方”,鷹犬們隨時可以將刺探的訊息上報皇上或廠衛,使每個人都被置於危險的境地之中。其中,大臣們更是監視的主要物件。

其實,除了上述年代,幾乎所有的封建朝代皆有“告密”制度和“告密”事件。封建統治者為什麼熱衷於建立和推行普遍的告密制度,原因很簡單:告密會造成官員之間、百姓之間以及官員與百姓之間關係的高度緊張,這恰恰有利於封建君王的統治;告密會讓封建君王隨時掌握手下人的“把柄”,從而把控住大臣和百姓。

社會主義國家徹底廢除了封建時代的“告密”制度,但同時確立公民對於違法違紀等不法行為舉報的權利。我國憲法一方面賦予和保障公民的“檢舉”權利,另一方面又規定舉報者“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正是對檢舉權利與檢舉責任的平衡,乃是成功的立法範例。公民的“檢舉”(舉報)權利,屬於人民群眾維護自身權利、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善政的有效方式和途徑;但如果濫用舉報權,又可能導致變相的“告密”制度。所以,必須把握好“度”,平衡好兩者的關係。

現在要注意的是,在個別地方,鼓勵舉報、有獎舉報有過度放大的趨勢:對違法停車者鼓勵全民舉報,罰款後返獎勵款每次20元;對公共場所吸菸,不文明遊客,駕車闖紅燈者,不走斑馬線的行人……都鼓勵群眾舉報,甚至還有獎勵;在小學校園裡,也有發動學生之間互相舉報,看是否有同學在學校偷帶偷吃零食的……近一兩年出臺的各領域管理檔案,動輒寫上“舉報與獎勵”的章節和條文……

鼓勵“全民檢舉”“有償舉報”,發動全社會民眾揭發揭露舉報違法違紀行為,有利也有弊。利在於:一是有助於反腐倡廉,二是有助於破案。但同時也有不利的一面。發動“全民舉報”過度,就會造成人與人之間關係的高度緊張。

我們不要把“全民檢舉”“有償舉報”過度推廣,首先,要將其重點用於反恐、反間諜、刑事案件的偵破……其次,我們不能一手軟一手硬,要做到兩手都要硬,既要尊重和保護公民的檢舉權,又要嚴厲追查和懲罰誣告者。正如學者鄭永年所說:“如果對所有舉報者,只有獎勵而沒有懲罰,就會演變成‘文化大革命’期間的‘互鬥’情形,影響整個體制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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