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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生產適老化代步工具,具有法律依據

2021-09-07由 國象張高手2010 發表于 歷史

深度剖析:生產適老化代步工具,具有法律依據

社會上有一種聲音,強烈要求取締老年代步車。理由是:老年代步車“老頭樂”不合法,不合規,屬於沒有在工信部備案的車輛,粗製濫造,生產企業不具備資質,安全效能低,而且無牌無證違規駕駛,是交通亂象最主要的根源。

從現行法律法規和各種政策來看,老年代步車的確沒有獲得合法合規的生存空間和環境。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規定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對於非機動車性質的低速代步車,卻沒有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從2003年到2021年4月29日,經歷全國人大三次重大修正,最終都沒有明確純低速電動車的法律地位。

工信部現有汽車名錄當中就沒有純低速電動車“老頭樂”這一項,蘊釀很久的“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標準”終於取消,而歸到《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行列裡邊去了。

正在徵詢意見的《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屬於汽車類,已經不再是真正意義上的低速老年代步車,而且工信部已經明確,所有低速電動統一併入《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不再單獨出臺標準。

政策在此階段已經明確表明,不再為非機動車性質的老年代步車單獨出臺標準,意味著國家出臺純低速老年代步車標準還處於凍結狀態。

各地公安交通部門對市場存量的“老頭樂”低速電動車也紛紛開始實行限售限行限期退出等措施,北京市已經公佈了2023年底退出市場的最後時間表。

完全可以說老年代步車當前從法規上,從政策上。從現實上,都不具備生存發展的條件。

但從實際看,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60歲以上的人已佔總人口的18%,達到2。7億。老年人出行困難,已經成為突出現實問題。以“老頭樂”為代表的各類老人代步工具井噴式的發展,就充分說明了市場需求的強烈,雖然各項法規制度沒有允許,但市場卻在法規的夾縫中也形成了巨大的市場規模。

那為什麼國家不出臺標準呢?那老年代步到底有沒有存在的法律基礎呢?

這個問題要分兩方面看:

一方面,現在法律法規沒有給生產老年代步車允許,是限於現有道路交通條件以及國家產業政策,以及老年群體宏觀保障能力等綜合方面的條件限制的原因,現在不出臺標準是各方面條件不具備所致,從法律層面上還有待於修改完善的過程。

另一方面看,適老化低速代步工具是老年人出行難最適宜的一個解決辦法,老年人要求有適老化的代步工具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老年人擁有一款低速方便的代步車,要求合情合理也合法。現在年輕人和所有具備駕駛資格的人可以開汽車,殘疾人可以使用合法合規的機動輪椅車,而且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屬於燃油的正三輪摩托車,車速可高達50公里,但卻歸為非機動車,社會給了殘疾人真正的照顧和關愛。殘疾人只佔總人口比例6。2%,而占人口18%的老年人,就更應該得到照顧和關愛。不允許老年人使用低速代步工具,顯然是不合理的。

老年人要求有一輛助行代步工具,是憲法所規定的權利,生產適老化的低速代步工具,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不應該被忽視的。

從長遠看,隨著國家老齡化和少子化政策出臺,適老化老年代步工具,沒有標準也是暫時的,因為老年人獲得幫助是憲法賦予的權利,老年人主張自己擁有適老化代步工具權力,不能被剝奪,因為這個是受憲法保護的,

從這個意義上說,老年人出行難的問題最終會得到解決,適老化“老代”一定會在規範下的條件下獲得新生。

社會上個別人對億萬老年人的生活困難需求視而不見,拒絕漠視甚至歧視老年人使用低速代步工具的偏激指責都是不可取的,也將被髮展來證明是錯誤的。

老年人的正當權益一定會得到國家的保護,國家也一定會採取綜合措施,解決老年人出行難問題,所以當前對此問題正確的輿論導向和認識就顯得無比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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