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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白水孫亞軍:“維生農業”,讓我歡喜讓我憂

2021-11-11由 wnwqzx的部落格 發表于 家居

2021年11月7日,立冬。節氣的風向標告訴人們,即將進入寒冷的冬季,而應景的是,就在6日,一股實力強大的寒潮正在橫掃我國大江南北,長城內外,多地出現雨雪天氣,降溫十分強烈。

陝西白水孫亞軍:“維生農業”,讓我歡喜讓我憂

此刻,在地處西北地區東部的陝西省白水縣,凜冽的西北風夾雜著雨雪呼嘯地籠罩著這座山區小城。城外,站在一處溝畔旁,57歲的孫亞軍表情凝重,遠處山巒疊嶂、連延起伏,在雪雨瀰漫中變得蒼白而模糊;寒風雪雨肆虐著、潮浸著孫亞軍凌亂的頭髮,他卻渾然不知,因為在他的腦海中,一起因商標註冊權的訴爭案縈繞心頭,久久揮之不去,箇中的大起大落、酸甜苦辣,令他傷懷;但“面對困難、永不低頭”的性格,鍛造了他愈戰愈勇、頑強拼搏的奮鬥精神,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戰鬥”到底。

陝西白水孫亞軍:“維生農業”,讓我歡喜讓我憂

孫亞軍,一位土生土長的西北漢子,陝西白水人,曾任白水縣綠瑞果業協會會長、榮獲白水縣“蘋果營銷狀元”等稱號。依託白水得天獨厚的蘋果資源,他拜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教授為師,兢兢業業、邊幹邊學,是一位從實踐中成長起來的果樹專家,經常受邀赴河南、山東、寧夏等地講授蘋果栽植技術。為了將農業技術和肥料產品及時送到果農手裡,2013年11月成立了陝西維生農業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月9日申請註冊“維生農業”商標,其含義為:“維持農業生態平衡”之意,減少化肥對土壤帶來的汙染,維持生態平衡;補充施入微量元素,維護土壤結構中養分供給的平衡;施用有機肥,形成良性的農業生態環境。同時,我們將“維生農業”商標運用到公司生產、銷售的海藻肥料、土壤調節制劑、化學肥料、植物肥料、混合土、植物生長調節劑等生物有機肥上,該系列產品投入到市場後,受到廣大果農的一致好評。然而,令孫亞軍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正是“維生農業”商標的註冊,卻給他惹來了一場“商標註冊權訴爭”官司,幾年下來,官司連連敗北,身心疲憊。但西北人永不服輸的性格使他在繼續訴訟的同時,希望藉助各大媒體輿論的力量,傾訴自己的心聲,下面是孫亞軍向各大媒體來信的整理彙編,以饗讀者。

陝西白水孫亞軍:“維生農業”,讓我歡喜讓我憂

2014年,我們陝西維生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了“維生農業”商標,它來源於我們公司字號。隨後,我們將“維生”肥料銷往全國各地,如廣西、四川、寧夏、山東等20餘省市,並獲得了廣大果農的一致好評和廣泛認可,建立了穩定的市場格局。

同時,為了讓“維生”品牌更加擴大化,我們還與《西北園藝》、《煙臺果樹》、《現代園藝》、《農業科技報》等報刊雜誌合作,常年釋出廣告;參加各類國際果蔬、食品展覽會及農資博覽會等,讓“維生”品牌深入人心;此外,“維生”系列產品還獲得多項資質證明,如:“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獲得農肥(2018)準字10313號批號,並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多次檢測中質量合格,榮獲各種獎項。

就在“維生”系列品牌做得風生水起之時,2019年,廣東維生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維生’商標無效”為由,要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對陝西維生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裁定,8月6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做出了商評字[2019]第182259號《關於第19358890號“維生”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裁定“維生”商標無效,這一切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廣東維生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廣東維生溫室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16日更改為現名。根據國家商標局官網核實,“維生”二字最早於1993年全國諸多企業將其作為商標予以申請註冊,並有效註冊了260多件。1996年“維生”商標在第1類肥料商品上申請後核准、註冊,但在2007年8月27日,商標權利人放棄了該商標,最終因未續展而失效。自從2004年開始,廣東維生公司陸續註冊了系列產品的“維生”商標,但始終未在第1類肥料商品上申請過“維生”商標,而直到6年後的2010年11 月,該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維生”字號註冊商品、服務類別是1類的肥料商標註冊申請, 經過註冊、駁回、複審,於2011年8月被駁回審理結束;後又於2018 年8月重新提交了“維生”申請,再次被駁回;2019年12月再次申請“維生”字號,該商標目前還處於審理階段。

廣東維生公司作為“陝西維生”的同業競爭者,其目的就是為了搶佔市場,採用“商標無效宣告”之手段,企圖利用它在完全不同領域的企業字號、商標,來無效“陝西維生”在先使用並已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維生”商標,其不正當競爭意圖顯而易見。由此可見,廣東維生公司不是“維生”商標的獨創人,也不是最先在肥料商品上的使用人,其在肥料商品上無權對“維生”商標主張任何權利。

面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對我們陝西維生公司關於“維生”商標權無效宣告之裁定,我肯定不服,並以陝西維生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第三人廣東維生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到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我們的訴訟理由是:“維生”商標是我們陝西維生公司獨創的商標標識,創意來源於我們商號與行業,並經過多年的推廣和使用,在市場和使用者中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譽度。而廣東維生公司根本沒有在先與“維生”商標在肥料商品上在先使用的事實基礎,至始至終都不是“維生”商標在肥料商品上的真正權利人,所以無權對“維生”商標主張任何權利。然而,法院卻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駁回了我們公司的訴訟請求。我們不服,上訴到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後又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面對這樣的判決,我毫不氣餒,愈戰愈勇,於2021年7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要求判決撤銷北京高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撤銷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的《“維生農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並勒令其重新作出裁定。我的再審理由是:被訴裁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其採信的證據存在多處矛盾,如:合同品牌前後不一致;國家公務人員簽署經營合同,存在明顯證據造假嫌疑,這一點,後面我要重點闡述;二審判決據以定案的證據絕大多數均未體現訴爭商標或商品,事實認定不清;第三人廣東維生公司在案證據完全無法證明陝西維生與廣東維生之間具有《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一、二審判決對此認定錯誤,應予撤銷;懇請最高法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註冊。

在這裡,我特別要強調的一點是:在一、二審法院採信的證據中,關於“國家公務人員簽署經營合同,存在明顯證據造假”這一環節中,陝西省大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一副書記“深陷其中”。第三人廣東維生公司在庭審階段提交的第三份經銷協議中,甲方為大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某副書記,並有其簽名及電話號碼;該副書記身為國家公務員,不具有與廣東維生公司簽署經銷協議的可能性呀?而在搜狐網、該局公眾號上,完全可以搜尋到該副書記的相關報道,這些足以證明該副書記即為國家公務員。而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公務員禁止從事或參與盈利性活動,禁止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組織中兼任職務。因此,該副書記身為國家公務員,不可能從事與第三人經銷協議中約定的“在大荔縣銷售乙方產品”的行為。由此證明,此份經銷協議涉嫌造假的可能性較高,較大可能是針對此次無效宣告案件而提前做的準備。試想,如果該份協議造假,那麼廣東維生公司其他證據難道就不可能造假嗎?而正是這些所謂的證據,一、二審法院竟然都一一採信了?

綜上足以說明,第三人廣東維生公司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於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在肥料商品上已經對“維生”商標予以有效使用,所以,訴爭商標——“維生”,應予以維持註冊。

初翻雲開見灼日,苦盡甘來又一春。

立冬,預示著漫漫冬天即將來臨,但它終將會過去,那麼,充滿希望的春天還會遠嗎?孫亞軍在心底默默地期盼著,因為他深信: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孫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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