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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刑發處罰標準2020

2021-12-14由 新聞公社 發表于 體育

關於醉駕的刑事處罰,在《刑法》第133條中有相應的規定。一般在醉酒的時候,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按照規定需要對行為人處1-6個月的拘役,而同時也需要對其判處一定金額的罰金。當然,在承擔了刑事責任之後,對於交通行政方面的責任,仍舊需要承擔。

醉駕刑發處罰標準2020

廣東中澤律師事務所趙芳律師作出解釋

一、醉駕刑發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醉駕刑發處罰標準2020

二、醉駕的其他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一般說對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的處罰,除了交通行政處罰外,同時還有可能涉及形式方面的處罰。之所以說“可能”涉及,是因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中規定,醉駕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同時危害不大的,那麼可以不予定罪處罰。而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劃,則可以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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