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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是如何“掃黃”的?“嫖娼”一旦被抓,立即砍頭

2021-11-10由 元明清三朝事 發表于 體育

春秋時期管仲設“內閭”國人“非之”有不少性學家認為,人類最早的性工作者出現在公元前594年,是古希臘雅典城邦第一任執政官梭倫創設了“國家妓院”。

中國古代是如何“掃黃”的?“嫖娼”一旦被抓,立即砍頭

實際上這個“最早”應該屬於中國古代女子,早在公元前645年的春秋時期,在今山東境內的齊國,便出現了一批性工作者。時齊國上卿管仲在齊桓公的宮城中設立“內閭”,一次就安排了多達700名女子入住其中。內閭也稱女閭,即官辦妓院,比梭倫所設的國家妓院早了半個世紀。

梭倫創設國家妓院的目的,是為控制和減少當時雅典城內日益嚴重的淫亂現象,而管仲則是為了增加齊國的中央財政收入,“以充國用”。所以,不論是動機上,還是時間上,在內閭“上班”的700名古代中國女子都是世界上最早的一批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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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批性工作者甫一出現,便爭議不斷。《戰國策東周策》上有這樣的記載:“齊桓公宮中七市,內閭七百,國人非之。”所謂“非之”,即是反對開妓院這件事,時人並不支援有組織的合法賣淫,這大概是中國最早的“禁娼”聲音。

管仲的“性產業”政策儘管“國人非之”,但在此後卻異常發展了起來。秦漢以後逐漸形成了“樂戶制度”、“官妓制度”,並伴之出現了所謂的青樓文化。

從筆者查到的史料上看,雖然青樓文化成為古代中國特有的民俗文化一部分,但古代中國各朝政府有關禁娼的呼籲從未失聲過。特別在民間,最底層的老百姓對娼妓制度是深惡痛絕的,賣淫和嫖娼行為為人不齒,均有悖於正常倫理和性愛文明。為此,民間常用“敗家子”、“賤貨”這類粗話,咒責進行性交易的男女雙方,引導社會風氣,這實是一種“道德禁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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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趙禎規定官員“不得赴妓樂”道德禁娼並不是政策性的,所以相當乏力。針對禁娼呼聲,出於淨化社會環境、調整倫理秩序、規範官場行為的需要,古代朝廷多會對賣淫嫖娼行為從政策上進行限制,這種限制可以看成是古代中國的“法律禁娼”。

“法律禁娼”在古代中國很多時候是有條件的“掃黃”。古代中國的性工作者生存模式比較複雜,有宮妓、官妓、營妓、家妓、私娼、暗娼等。其來源早些時候是奴隸性質的女子、戰爭俘得的女人,後來則以失夫女、罪人(臣)女、賣身女為主。但每個朝代幾乎都禁止“逼良為娼”,從准入機制上進行控制,避免社會風氣整體變壞。如明朝法律就規定:“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者,“杖一百”。

與此同時,又對性消費者即所謂嫖客的性消費行為進行限制,其中尤以對負有社會責任的官員的限制最多最嚴。如宋代,便禁止官員狎妓。趙禎(宋仁宗)當皇帝時便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召妓,當時的說法是“不得赴妓樂”。

四五十年後,趙頊(宋神宗)當皇帝時則擴大到整個監司範圍,不僅是提點刑獄,所有監察官員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鬆”一下,就是趙頊過生日那天的“聖節”。時人詩句中所謂“共君今夜不須睡,未到曉鍾猶是春”,說的就是聖節之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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