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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材料價格發生變化,風險該由誰承擔?

2021-09-24由 房市精英 發表于 體育

建築材料價格發生變化,風險該由誰承擔?

年底結算高峰期到來,合同糾紛較多,由材料價格上漲所引發的價格爭議更是不勝列舉。

我們知道,

11-12月份本是建築行業需求由旺季轉為淡季的轉折點,但自11月份建材來產品,水泥、玻璃、鋼筋都漲瘋了,特別是水泥加價都買不到。

鹿C及其小夥伴們所在的北上廣和三四線城市也同樣出現了水泥供不應求的情況,因混凝土的短缺,工地市場吃不飽。混凝土供應總是跟不上,早就是行業現狀。實際上,漲價的不僅僅是水泥,非金屬建材中的玻璃價格也上漲已經超過半年時間,11月份金屬建材價格也迎頭趕上。12月份各種基礎建材價格也仍然是居高不下,在維穩中觀望。

那麼問題來了,建築材料價格上漲,工程建設費用上漲,風險該由誰來承擔?

建築材料價格發生變化,風險該由誰承擔?

我們知道,隨著建築經濟市場的高速發展,業主在選擇施工企業時多數實行了招標投標制。曾經的“08規範”實施,進一步加強了工程招投標階段的執行力度,推動我國工程造價進入了“企業自主報價、市場競爭定價”的新階段。“13規範”進一步適用了建設市場的發展,借鑑國外經驗,總結我國各地工程量清單計價實踐經驗,其中明確了合同價款調整的15種情形,除了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其餘常見14種可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事項參考下圖。

本專題是基於物價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角度出發,重點論述建築材料漲價風險給工程造價各方帶來的影響,以便於如何有效地預測、控制、防範由此帶來的風險,以保障承發包各方切身利益,並推動建築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01

建築材料漲價可能會帶來哪些影響?

1.1 建設工程造價總投資上漲

眾所周知,我國建築行業建築材料費用佔工程造價比重在60%左右,而針某些裝飾裝修工程建築材料價格佔建築工程造價比重甚至更超75%。因此建築材料價格上漲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影響建安工程直接費的上漲,進而導致建設工程造價總投資額度上漲。

1.2 加大建築工程施工風險係數

對於施工單位來說,專案最大的風險是盈虧風險,而材料價格調差是否合理是盈虧風險的一部分,實踐中,施工單位為了擴大市場佔有率,在承接專案時有時會存在對投標專案沒有高標準的盈利要求。若專案遇到價格風險分攤機制對施工單位不利,導致漲價風險由施工單位全部承擔或者承擔主要部分,如固定價格不調整;施工單位承擔不固定風險等,導致施工費專案承接時虧損,就會增加專案風險,首先加大了建築工程施工風險係數,比如工程延期,影響建築工程施工質量問題等。

1.3 產生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在施工過程中,若施工單位因合同約定不合理、材料價格大幅度上升、工期延長等原因遭受較大損失時,往往會停止施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重新計價,施工合同糾紛,頻頻出現。。對於業主來說,此時需要考慮解除合同與重新計價之間的利弊得失,很可能因為解除合同後需要重新招標確定性的施工單位、工期無法確定等損失。

建築材料價格發生變化,風險該由誰承擔?

02

建築材料漲價風險到底該由誰來承擔?

因為建設施工合同的特點是先確定計價方式後具體施工,但無論是清單計價還是定額計價,通常由於施工週期長,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在施工期內因為材料漲價導致成本增加。且建築材料在工程造價中佔比高,所以對應材料漲價帶來的風險分攤問題,是施工合同和建設工程計價必須考慮的問題。

1、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中的有關規定:

按住建部制定實施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規定:建築工程發承包時,必須在招標檔案、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及其範圍,不能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類似語句,且有“由於市場特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的,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條款。

其中對於計價風險分攤有原則性規定,可以理解為:

明確指出了建設工程計價不得采用無限風險;

因市場原因導致物價波動的,由承發包雙方協商分攤;

若非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曰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採用計劃進度曰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由業主承擔。

以下為“13清單計價規範”相關規定:

3。4。1 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檔案、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範圍。

3。4。2 由於下列因素出現,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發包人承擔:(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2)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釋出的人工費調整,但施工單位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於釋出的除外;(3)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 價格進行了調整。

3。4。3 由於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的,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當合同中沒有約定,發承包雙方發生爭議時,應按本規範第 9。8。1 ~ 9。8。3條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9。8。1 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裝置、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本規範附錄A的方法之一調整合同價款。

9。8。2 施工單位採購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裝置價格變化的範圍或幅度;當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裝置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本規範附錄A的方法 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裝置費。

9。8。3 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因非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採用計劃進度曰期與實際進度曰期兩者的較高者。

2、 建市規【2019】12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近日,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該《辦法》明確規定,主要工程材料、裝置、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築材料價格發生變化,風險該由誰承擔?

3、 《合同法》相關條文參考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確定了約定優先,交易習慣次之的順序。但實際操作中,往往因為工程專案一次性決定了交易習慣常常不能作為施工合同的定價依據。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該條確定了市場價是施工合同造價爭議價款漏 洞填補的第三種方法。

建築材料價格發生變化,風險該由誰承擔?

4、 政府造價管理部門相關指導性意見

省/市

發文時間/檔名稱

上海

★2008年3月11日

滬建市管〔2008〕12號

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關於建設工程要素價格波動風險條款約定、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等事宜的指導意見》

四川

★2008年1月2日

川建價發〔2008〕2號

四川省造價管理總站《關於材料價格風險處理意見的通知》

吉林

★2017年11月1日

吉建造〔2017〕13號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調整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指導性意見的通知》

山東

★2018年1月30日

濟建標字〔2018〕2號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工程建設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廣東

★2018年8月30日

粵建市函〔2018〕2058號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建築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

海南

★2018年9月13日

瓊建定〔2018〕229號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

陝西

★2018年9月3日

陝建發〔2018〕284號

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建築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

山西

★2018年10月22日

晉建標字〔2018〕292號

山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

貴州

★2019年4月15日

黔建建字〔2019〕150號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

湖北

★2019年6月14日

湖北省住建廳發文《關於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

湖南

★2019年7月25日

湘建價函〔2019〕149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於加強建築材料價格風險管控工作的通知

寧夏

寧建(科)發〔2019〕10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檔案《關於釋出全區工程材料及人工價格資訊的通知》

★2019年9月16日

魯建標字〔2019〕21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工程建設人工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

河南

★2019年9月21日

豫建科〔2019〕282號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建築材料計價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

雲南

★2019年10月25日

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安裝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

5、 其它《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等

綜合上述政策法規及各地政府指導性意見,在承發包雙方對材料漲價風險分攤出現爭議時,首先以合同約定為主,或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協商處理。若無法協商處理,大機率會以合同約定的精神為準,相對而言施工單位會承擔較大的風險。合同無相關約定時,也可能會需要維持利益的平衡,使得任何一方的利益不至於受到較大傷害。

建築材料價格發生變化,風險該由誰承擔?

03

施工單位如何進行風險防範與化解?

1、正確認識風險是防範風險的前提

施工單位應對風險有清醒準確的認識,並做好以下策劃,以降低風險:

1)是抓住專案中標後的合同談判環節,要求材料漲價風險合理分攤,在專案正式施工前降低專案風險;

2)是減少施工工程量以降低風險,在無法合理分攤材料漲價風險 時,對於施工單位來說,若施工過程中材料價格上漲,施工單位就會 陷入“乾的越多,號損越多”的境地。所以施工單位應從風險防控的 角度,預先考慮此種情況的應對措施,儘可能的降低施工投入。

3)是專案施工部分的虧損應控制在一定範圍內,換言之,一旦實際施工部分號損超過一定金額(如1000萬元),那麼專案應想方設法停止施工,與業主進行談判,要求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為此,施工單位對於高虧損風險專案,應提前做好工期延長、工 程停工、合同解除的商務策劃,一旦材料價格上漲導致施工單位無法 承受時,可以用工期延長的辦法和業主協商停窩工損失補償、趕工費,甚至拿工期與業主交換,如果無法與業主達成一致的可以採用停工、解約的方式止損。

因此,施工單位在承接專案時就需要對專案盈虧、專案風險有清醒的認識,只有施工單位和專案部認識風險才會重視風險,才會在第一時間策劃規避風險、減少損失的措施。

建築材料價格發生變化,風險該由誰承擔?

2、透過合同談判變更計價方式

承包商應充分認識施工合同在工程計價方面的基礎性、決定性作用,需要抓住一切時機和條件提升合同品質、優化合同條件。實踐中,很多業主在招標時往往把定標時間壓在最後,業主寄希望中標後馬上 簽約、簽約後馬上備案、備案後馬上預售或開工,因此承包商如果認為材料漲價風險分攤約定不合理或者因材料漲價對自身造成了極大損失的,一方面利用“13清單計價規範”、當地政策性檔案、詢標時間過長等有利點與業主協商變更計價,另一方面利用業主急於開工的心理與業主進行交換,最終實現變更原招標檔案計價方式的目的,甚至制定新的計價方式。

3、透過工期變化向業主申請重新計價

根據合同約定,施工單位應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成施工,也即施工單位只承擔在工期內的材料漲價風險,工期外的風險不應由施工單位承擔。

按住建部制定實施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規定“9。8。3 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因非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採用計劃進度曰期與實際進度曰期兩者的較高者”。

所以施工單位在工程出現非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程工期變長的情況時,應向業主單位提出申請要求改變原合同中對施工單位不利的材料計價方式,重新計價。

4、透過工期索賠與業主重新協商計價

根據建設工程示範合同文字的約定,當因業主原因導致延期開工達90天的,施工的單位有權要求調整合同價格;當業主違約時,施工單位有權要求工期順延,彌補損失以及支付合理的費用。所以施工單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業主違約,施工單位應透過工期索賠向業主提出要求重新計價,避免自身損失。

5、透過解除合同迫使業主重新計價

在施工過程中,若施工單位因合同約定不合理、材料價格大幅度上升、工期延長等原因遭受較大損失時,施工單位應及時停止施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重新計價。對於業主來說,此時需要考慮解除合同與重新計價之間的利弊得失,很可能因為解除合同後需要重新招標確定性的施工單位、工期無法確定等原因答應施工單位重新計價的要求。

建築材料價格發生變化,風險該由誰承擔?

04

其他相關對策建議

1、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加強建築材料價格資訊釋出工作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對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分析、預警和預測,及時公佈主要材料價格的變動資訊,為家按照市場提供資訊指導。

2、發包人應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編制建設專案概算時,應充分考慮工程材料價格上漲因素,列入價差預備費。具有編制能力的發包人或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公司,在編制和複核招標控制價時,應考慮物價上漲對工程造價的影響。

3、工程造價計價中推行風險公擔和合理分攤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

發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承包風險意識,發包人應在招標檔案和合同中,充分考慮物價上漲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響,明確約定材料價格風險範圍和超出風險範圍後的調整辦法。不得采取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和幅度。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應考慮價格風險因素並計算相應的風險費用,不得盲目壓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4、加強對招投標合同的正確引導和管理

增強建設專案的風險意識,參照國際慣例,政府應明確規定建設合同必須增加有關風險條款的內容,保障甲乙雙方對等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正常建設。對於投資額巨大,建築週期長的重大工程,應當在清單報價的基礎上明確一定時期後,需隨市場資訊價進行調整。同時在合同示範文字中要對不可抗力、不可預見因素給予明確解釋和說明。

5、明確約定材料調整範圍和調整方式

合同中未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具體的,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規定,就材料價差調整等問題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具體調整方法可參照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中有關條款。調整的範圍限定於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較大、佔工程造價比例較高的材料,包括的範圍以合同約定為準,當合同未對主要材料範圍進行明確約定時,則一般應包含:鋼筋、水泥、混凝土、砂石、砌體材料等。

素材來源於廣聯達廣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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