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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婚?竟然走出個"強姦罪",被判三年,冤枉至極

2021-09-15由 熱點事件研究中心 發表于 體育

標題1:走婚?竟然走出個“強姦罪”,被判三年,冤枉至極!

標題2:“走婚”制度絕不是尚方寶劍,違反這一條,也會構成強姦!

01 “走婚”是個什麼意思?

一聽到“走婚”兩個字,,不少人都會想入非非,總感覺那就是一個男人的終極夢想。

其實,走婚不過只是雲南少數民族摩梭人的一種獨特婚姻方式而已。

至今摩梭人仍是母系社會,除了少數家庭要增加家庭勞動人口而娶妻或招婿外,基本上沒有現在意義上的婚姻制度。

走婚?竟然走出個"強姦罪",被判三年,冤枉至極

所謂“走婚”,就是男女之間如果情投意合,進而想要在一起,不需要舉行結婚儀式,更不需要打結婚證,只需要男的到女家走婚,就足以維持感情與生養下一代。

母系社會裡,都是女性當家作主,所以孩子都歸母家生養,父親是不需要承擔養孩子義務的。

但是,生父需要在孩子滿月時舉辦宴席,承認並公開彼此的血緣關係,以避免發生同父異母孩子之間亂倫。

由於我們國家一直注重保護少數民族的生活方式和習慣,所以對於這種“走婚”制度就沒有過多的干涉。

並沒有強制性的要求他們必須遵照《婚姻法》,進行婚姻登記。

02 “走婚”竟然走成了“強姦”

儘管國家承認了“走婚”制度,允許進行存在,但是有些法律規定,還是需要遵守的,比如《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

我們看看下面兩個案例——

走婚?竟然走出個"強姦罪",被判三年,冤枉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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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個案例,基本上是完全一致,只是因為個別情節不太一樣,最終的量刑稍微有點差別而已。

甚至,連辯護人的辯護觀點都一模一樣,儘管並不是同一個律師。

辯護觀點:

“被告人XXX法制觀念淡薄,按民族風俗習慣確定戀愛婚姻關係,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其犯罪動機和主觀惡性較之其他強姦犯罪要小,且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奇蹟親屬均表示諒解,……請求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總算滿足了他們的要求,二位年輕人都判處了緩刑。

03 風俗習慣為什麼突然變臉了?

有人可能會很困惑,人家不是明明是“走婚”嗎?咋給人家整成“強姦”了?也太奇葩了吧?

對此,當事人可能更鬱悶,我們祖祖宗宗都是這麼幹的,都幾百上千年了,為何到我這裡,就不行了呢?結個婚,竟然就犯罪了。

走婚?竟然走出個"強姦罪",被判三年,冤枉至極

其實,好好捋一下這個事情,也並不複雜。

《刑法》第236條關於強姦罪,是這樣規定的——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就是指採用脅迫、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對婦女實施強姦的行為。只要違背婦女意志,在女性不自願情況下,強制性發生性行為的,基本都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發生性關係;其二、女方不自願。

但是如果女方是14週歲以下的幼女,上面兩個條件就不適用了,只需要具備其中一個就構成強姦罪,只要發生性關係,哪怕女方再喜歡男方都不行。

這,就是傳說中的”硬性規定“。

所以,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不管任何人,都不能和14週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係。

違反,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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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何”走婚“,才能降低風險?

”走婚“,竟然還有這樣的風險,那麼,有沒有什麼辦法能夠避免強姦罪的風險呢?畢竟,”走婚“很美好,但自由更重要啊。

小心點,做到以下幾點,並不一定會有那麼大的風險。

1、重中之重,千萬不能、千萬不能、千萬不能和14歲以下的幼女發生關係(重要的事情,說一百遍都不為多)。

2、如果雙方確實感情深厚,而女方年齡又不滿14週歲,那就繼續培養感情,耐心等待,等到14週歲以後再發生關係。

3、儘管人們要有更好的前途,就必須傳宗接代,傳宗接代的最便捷途徑就是直接發生關係,當時人們生活中還應該有其他的美好,絕不是隻有傳宗接代和性關係。

走婚?竟然走出個"強姦罪",被判三年,冤枉至極

所以呢?

想要平安幸福的”走婚“,耐心是必須有的。

有了耐心,才有自由。

失去耐心的同時,可能也會失去自由。

孰輕孰重,自己衡量一下就可以了。

查理芒格是”股神“巴菲特的合夥人,他曾說過這麼一句話,特別有價值,分享給大家,以共勉——

如果知道自己會死在哪兒,我這輩子都不會去那兒。

既然”走婚“最大的陷阱就在14週歲,今後遠遠避開,不就可以了。

最後,想看看你對於這件事的看法?

走婚?竟然走出個"強姦罪",被判三年,冤枉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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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鄒玉傑律師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辯律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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